青岛市关于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
(来源:截取自青岛政务网)
关于重污染天气期间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临时管制措施的通知
为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将在重污染天气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管控措施。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22年2月2日至3月15日,当预测长时间、大范围不利气象条件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实施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临时管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起止时间由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发布。
二。实施区域:本市行政区域。
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排放标准在国ⅳ及以下的重型燃油(气)车不得上路行驶;
(2)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民生保障、应急管理、城市运行保障、公共交通、疫情防控、执法执勤、新能源等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临时管控措施限制。
5.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期间,本市中重型燃油(气)车限行措施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要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处理。
临时管控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