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与变化
实施日期:条例自2022年3月24日起施行。
变化:
关于三胎生育政策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改革要求,条例主要作出以下三项规定:一是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明确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二是删除原条例中社会抚养费及相关处罚等限制性措施,与入户、入学、就业等完全脱钩。从个人生育能力。三是根据上位法授权,明确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再生育平等子女;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都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关于生殖服务
此次修改,根据上位法的修改,删除了强制避孕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同时,为加强生殖服务,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增加了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二是加强优生知识宣传和完善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新生婴儿健康水平。
关于产假
这次修订条例主要对产假进行了三点修改:一是增加了产前检查的陪产假。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五天产前保健假。二是增加育儿假。在孩子0至3岁期间,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总共10天的育儿假。三是制定差异化的育儿假激励措施。生育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生育一个孩子享受60天产假,生育两个孩子享受70天产假,生育三个孩子享受80天产假,男方享受25天护理假。按照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养婴儿有困难的,可以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哺乳假。
关于降低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的问题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减轻家庭生育、抚养、教育负担,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出台相关积极的生育扶持措施。二是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对已生育的职工发放育儿补贴。三是加强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四是加强对妇女就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于发展托儿所服务
一是加强托幼服务供给。发展包容性护理服务和社会力量的参与;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提供托幼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幼儿,并适当延长其在园时间;支持家政企业拓展托儿服务。二是加大对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托育服务专业人才。三是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机构关闭等特殊情况的应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