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商标纠纷

麦克马洪线2022-09-08  14

特斯拉起诉“特斯拉啤酒”侵权

IT之家6月13日报道,近日,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新增商标侵权纠纷法院公告。根据此前的管辖裁定文件,特斯拉起诉称,中国食品饮料产品在啤酒和汽水产品上使用“TESILA”标识构成侵权,案件将于6月23日开庭。

民事裁决

前程序_原告的上诉

尹仲公司和广东尹仲公司共同上诉称: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1.尹仲公司于2015年1月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首次核准注册第13113593号商标。两上诉人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涉及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纠纷应当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故一审法院不应受理本案纠纷。2.尹仲公司享有的第1311 3593号“特斯拉”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被上诉人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先注册的商标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构成侵权不能成立。2.“特斯拉”和“特斯拉”是塞尔维亚裔美国科学家尼古拉·特斯拉的名字。它早已是一个广为人知的词汇,被各个门类的不同主体申请注册为商标。不是原告专有的、原创的商标名称,缺乏显著性。不能因为特斯拉后来出名就无限扩大它的保护范围。三次上诉、二次上诉均未在原审被告唐久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久公司)网站上发布招商、销售信息,与唐久公司不存在商业往来。一审法院以唐久公司所在地作为案件管辖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将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或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提交答辩状称:1。尹仲公司于2021年3月取得了第13113593号商标,但在转让前已经在生产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同时,啤酒产品使用的标识为“TESILA”,并非第13113593号商标,上诉人除啤酒产品外,还生产销售汽水产品,但汽水并非第13113593号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与啤酒不属于同一商品类别。因此,两上诉人的商标使用行为不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2.两上诉人主张,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且“特斯拉”、“Tesla”并非被上诉人的专有、原创商标名称,其他公司已在各类别注册了“TESLA”、“TESLA”等商标,均为案件实体审理的内容,不属于管辖异议审查范围。3.原审被告唐久公司在两上诉人经营管理的糖酒在线上发布涉案侵权产品的招商广告,使用涉案侵权商标,宣传并帮助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构成共同侵权,是本案的适当被告。由于唐久公司位于上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审被告唐久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以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但是,原告以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分割、合并等方式提起诉讼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就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超出核准的商品范围,或者是否通过改变其显著特征来使用注册商标存在争议。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才能确定案件是否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上述争议不能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判决。至于被上诉人涉案商标是否驰名及其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两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都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与本案的管辖权审查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市辖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本案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被上诉人起诉并指控原审被告唐久公司在其经营的糖酒在线上使用侵权商标,并为两上诉人发布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信息,宣传并帮助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由于唐久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的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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