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人不配合变更法人要怎么做,挂名法人多久可以更改

聚客2022-05-27  30

挂名法人如何强制变更法人(挂名法定代表人之变更路径)

实践中,名义法定代表人是指既不是股东,也不实际参与公司管理的法定代表人。通常与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不享有相应权利,但可能因公司负债而面临被列入失信名单、被限制高消费等风险3。

与公司协商变更法定代表人,是解决名义法定代表人问题最便捷、成本最低的方式。当公司拒绝配合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名义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变更登记吗?

一、案例分析

0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 9513号认为:首先,上诉人并非深圳市山水园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直至本案诉讼前,殷杰与深圳市山水园投资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明显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背离了应当继续由担任名义法定代表人的立法宗旨。其次,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来看,殷杰只承担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权利和回报,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违背公平原则的。再次,从关系分析,殷杰与深圳市山水园投资有限公司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内容为殷杰受深圳市山水园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殷杰有权要求解除与深圳市山水园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合同关系,最后,既然合同已经终止,深圳市山水园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消灭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本案中,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基本的商业原则,从法理和理由上论证了名义法定代表人请求除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名义法定代表人在实践中的救济提供了经验和帮助。

02

深中院(2019)粤03 1033号一案认为,法人在性质上是法律虚构的人格,其对外民事活动主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存在实质上的关联,主要体现在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薛惠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程华山后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能也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2016年7月股权变更登记到本案一审立案,已经过去了两年。E-Pushi公司尚未选举和更换其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一审判决后,e普视公司未改选执行董事,明显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

法院分析了企业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之间的法律性质,提出法定代表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应当与公司有实质关系。因此,如果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实质关系,实际上就不符合法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要求。

03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第2954号经审理认为:从公司法角度看,《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任期届满要进行改选,每一位董事也有改选和被选的权利。虽然法律也允许连任,但任期届满后必须履行连任的法定程序。本案中,原告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已逾期近一年,原告提出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民法角度看,根据自愿原则,原告有权选择任期届满后是否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后的诉讼前,原告多次向股东会和董事会表示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还提出于2018年7月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研究其辞职事宜,但均因大股东拒绝出席会议而未果。在不涉及公司外部问题的情况下,被告前海爱波比公司及大股东爱波比文化公司涉嫌变相强迫原告继续履行义务,违反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从权责一致的角度来看,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作为任期已满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实际行使相应的职权,但原告要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比如公司因不履行仲裁裁决被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个人投资和行为受到限制,而且如原告所说,他作为总经理的公司从未支付过他任何工资。这些现状确实造成了原告在现实中的权责不一致,违背了公平原则。

本案中,针对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法院从公司法和民法角度论证了原告要求解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指出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其他股东有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

0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认为,原告黄丽云转让公司股权后不再是银辉大云公司的股东,也不在该公司领取报酬,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其实际上已不再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履行相关职责。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黄丽云应当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况下,根据民法上的自愿原则,银辉大云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决议,变更公司总经理的工商登记。由于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而赵小花作为执行董事实际行使该职权,黄丽云要求赵小花配合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原被告的意思表示,法院指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无有效劳动合同时,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变更工商登记,而股东会、董事会或负责任免法定代表人的执行董事有义务予以协助。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的审查要点

1.是否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2.如果没有解决方案,请考虑以下三点:

(一)法定代表人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

(二)法定代表人是否任职或者领取报酬;

(3)公司拒绝变更登记是否侵害名义法定代表人权益。

三、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理由

结合前述案例可以发现,法院支持变更登记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五点:

(1)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而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不担任上述职务,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不应当也不能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从法律关系分析,名义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即名义法定代表人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名义法定代表人有权请求解除名义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本合同一旦终止,公司应消除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3)从权责一致的角度看,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不能行使任何权力,但要承担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如果公司因不履行判决、裁定而被列入征信黑名单,他的个人投资和行为将受到限制。因此,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面临着巨大的潜在法律风险,却不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报酬。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了公平原则。

(4)名义法定代表人是傀儡法定代表人,公司与它之间没有真正的协议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定代表人”。表面上,公司同意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隐瞒的行为是公司的实质是通过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被公司内部的其他人间接控制。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担任“名副其实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形成真正的共识,这种表面行为无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名义法定代表人有权选择继续或停止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公司股东(董事)消极不配合工商注销或变更登记,涉嫌变相强制继续履行职责,违背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

文/来源:映客深圳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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