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流程
申请→信息核实→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估→初审公示程序→审批程序→信息公开。
1。应用
1、由申请人向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2.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任一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3.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意一个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人员,可以由其本人或者监护人提出申请。
2。信息检查
受委托查询核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申请人签署《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实委托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核实工作。
3。申请受理
核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后。
符合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一致
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检查报告。
反对
1.申请人对核查报告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进行复核,并出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
2.对同一家庭,30天内不再重复出具复查报告。同一家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近一次报告的结果为准。
4。家庭调查和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的综合评估。
每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出具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评估材料发送给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初审和公示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或者收到评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和公共服务大厅公示结果。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6。批准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保障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信息披露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社区公开、乡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大厅公开、街道办事处公开和网络平台公开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信息。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等。,但不得透露与救援无关的信息。
公告后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街道提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