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实施创新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的补充规定
为更好、高效、细致地做好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服务保障工作,充分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力,根据《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36号)、《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试行)》(银党办〔2019〕137号)精神,
一、共有产权房竞价
1.银川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申请程序按照《银川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共有产权房根据住房筹集情况进行摇号分配。未抽到房的,可根据当年意愿享受其他三项政策中的一项,也可纳入下一批产权房范围。每人最多有两次抽房子的机会。尚未抽房的,调整生活补贴或购房补贴,政策履行时间从申报之日起计算。
2.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管理按《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入园协议》执行。一旦签订协议,意味着他们已经享受了共有产权房政策,不再调整创新大学生宜居项目其他政策。
3.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人,每服务满一年,缴纳个人当年支付的房款部分,即可获得相应的产权。作为转让期限届满的重要依据,每年的房款个人缴纳凭证应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服务期后,你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契税等。并根据入住协议和个人每年缴纳的房款收据原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人员,必须在银川市属企业服务满一定年限。服务不够规定年限的,可以按照当年共有产权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申请购买剩余产权;不想买剩余产权的,审核后无息退还个人已付全款,捐赠产权全部无偿收回。房屋装修、装饰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擅自将共有产权房转租、转借、转让给第三方,或擅自改变共有产权房用途或拆除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享有共有产权房的政策人员承担。
5.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人员,在服务期内每年6月到银川市市民会堂C3大厅人才服务窗口提交个人在职证明、年度银行工资单或初创企业纳税证明。证明材料的时间节点是从去年6月到今年5月。市委人才局将对企业所有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作为政策兑现的依据。逾期未提交文件的,停止创新型大学生宜居项目政策待遇,取消《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入住协议》,按规定退房,不能继续申请创新型大学生宜居项目政策待遇。
6.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人员,服务期间工作变动,如辞职、调动、工作单位变动等。,需要提交自己的工作变动报告及相关证明(离职证明、协商函、新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复印件。)工作变动后60日内(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到银川市民大厅C3大厅人才服务窗口办理。合同终止之日起60日内未报到且未能再就业的,停止创新型大学生宜居项目政策待遇,终止银川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入住协议,按规定退出房源,不能继续申请创新型大学生宜居项目政策待遇。
7.享受共有产权政策的人员变更工作单位,新聘人员仍为市辖三区、银川综合保税区、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企业。经市委人才局审核无误后,通知主管部门和个人,服务期正常累计。
8.享受共有产权政策的职工变更工作单位,新入职单位为两县一市、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尹素工业园区管理的市属企业,按新入职单位相关人才政策执行。其他不符合创新型大学生宜居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停止创新型大学生宜居项目政策待遇,不能继续申请创新型大学生宜居项目政策待遇。
9.入住期间,共有产权房的物业费、电梯费、取暖费等费用由享受共有产权房的政策人员支付。
二。支付住房补贴
1.银川创新大学生住房补贴将在补贴政策实施后发放。住房补贴时间从申报之日起计算,工龄满3年一次性发放。
2.申请住房补贴的,每年6月在银川市民大厅C3大厅人才服务窗口提交个人在职证明、银行年薪或开办企业纳税证明。证明时间节点是从去年6月到今年5月。市委人才局将核对所有职工、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连同他们一起作为发放住房补贴的凭证。连续提交满三年,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补贴。
3.申请住房补贴的,所购住房必须是银川市范围内的商品房。
4.申请住房补贴人员在服务周期内工作发生变动,出现辞职、调动、变更工作单位等情形的,应在工作变动之日起60日内(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到银川市民大厅C3大厅人才服务窗口提交工作变动报告及相关证明(离职证明、业务调动函、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申报者,购房补贴不予兑现,不能继续申请创新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待遇。
5.申请住房补贴人员在服务周期内工作发生变化,新入职单位仍为市辖三区、银川综合保税区、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企业;过渡期在60天以内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市委人事局核对无误后通知申请人,服务周期正常,累计;自合同解除之日起60日内未重新就业的,服务满一年的,发给一年生活补助费;服役满两年的,发给两年生活补贴;任职不满一年的,不享受创新大学生宜居项目政策待遇,不能继续申请。
6.申请住房补贴变更工作单位的企业,其新就业单位在两县一市、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尹素工业园区管理的,按新就业单位所在地相关人才政策执行;其他不符合创新型大学生宜居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停止创新型大学生宜居项目政策待遇,不能继续申请创新型大学生宜居项目政策待遇。
三。支付生活津贴
1.银川创新大学生生活补助是在补助政策实施后发放的,每年发放一次。缴费时间从申报之日起计算,最长缴费年限为3年。
2.领取生活补贴人员每年6月到银川市民大厅C3大厅人才服务窗口提交个人在职证明、年度银行工资流水或初创企业纳税证明。证明时间节点是从去年6月到今年5月。市委人才局将核对所有职工、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连同他们一起作为当年生活补贴的发放凭证。逾期未提交的,停止创新型大学生宜居项目政策待遇,不能继续申请创新型大学生宜居项目政策待遇。
3.领取生活补贴人员在服务周期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出现辞职、调动、变更工作单位等情况的。,需提交工作变动报告及相关凭证(离职证明、协商函、新签劳动合同等复印件。)工作变动后60日内(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到银川市民大厅C3大厅人才服务窗口办理。逾期不报者,停止创新型大学生宜居项目政策待遇,不能继续申请创新型大学生宜居项目政策待遇。
4.领取生活补贴人员在服务周期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新聘单位仍为市辖三区、银川综合保税区、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企业的,由市人才局审核无误后告知主管部门和个人,生活补贴正常发放。
5.领取生活补贴人员在服务周期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新聘单位由两县一市、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尹素工业园区管理的,执行新聘单位所在地相关人才政策;其他不符合创新型大学生宜居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停止创新型大学生宜居项目政策待遇,不能继续申请创新型大学生宜居项目政策待遇。
四。人才公寓投标
公寓的申请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园区自行解决。SASAC等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聘用创新型大学生申请人才公寓,由市委人才局研究解决。
五、其他事项
1.创新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享受政策者在领取相应补贴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否则一切不良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
2.享受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的人员,在服务期间因重病、重伤、死亡等情形无法继续履行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停止享受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待遇,今后不得继续申请享受。特殊情况会一一讨论。
3.享受创新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人员服务周期内,个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纳,不存在欠缴、漏缴等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出具相关说明材料,由市人才局研究决定是否继续享受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