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社会管控的通告
根据长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扩散风险,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严格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体市民应严格执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规定。除参加核酸检测采样和有特殊出入需要持证出入的居民外,仍应坚持留在家中不聚集,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积极配合防疫人员和公安民警,落实入户采样、集中隔离、紧急控制和现场控制等措施。拒不配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多可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二、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实现非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医疗救治车辆不上路行驶。公安机关和疫情防控部门将严格检查道路车辆和人员。凡拒不执行通告要求,违章上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三。新冠肺炎的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已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重点人员、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和规定,故意隐瞒、缓报、谎报健康状况、就医史、接触史、逗留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的或者在隔离期满前拒绝接受运送、隔离治疗、居家、集中医学观察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执行防疫任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公开侮辱、谩骂、威胁、殴打、伤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最高十日行政拘留、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行政拘留十日以下,罚款五百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及物动词凡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和规定,利用客车、出租车等社会车辆私自招揽乘客,将我国高、中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造成新冠肺炎扩散等严重后果或者有扩散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宾馆、饭店、浴池、影剧院、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或者其他供公众活动的营业场所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有关人员可以行政拘留10日以下,并处500元罚款;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处十五日行政拘留和三千元罚款;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治的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的其他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