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儿不是“泼出去的水”外嫁女及其子女同等享有征地补偿权利
红网时刻张家界6月14日讯(通讯员唐丽君)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涉外已婚妇女分配征地补偿款案。
本案中,原告张某佳婚后户口在被告处,其子女张某怡在被告处出生,户主为原告张某佳(张某怡的母亲)。2007年,张某佳承包了被告所在集体的部分土地,但未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来由于城市向北扩张,被告所在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用,被告对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制定了分配方案,约定人均补偿款43580元,而原告张某佳只得到27580元,原告张某益没有得到土地补偿款。故将第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第二原告享有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份额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佳、张某义自出生后一直在被告处居住,其户籍也在被告处。原告张某义虽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实际承包了被告所在地的土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二原告在被告所在地购买了农村合作医疗,张某佳购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见,第二原告与被告所在地之间存在相对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应确认第二原告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共计59580元。
法律生效后,被告拖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第二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仔细查阅卷宗后意识到,如果按照常规执行手段处理此案,虽然可以和解,但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反而可能会激起村民的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执行法官果断决定“另辟蹊径”,与村委会座谈,并邀请当地党委书记、镇长到镇上坐坐。经过多次“拉锯战”,执行法官耐心释法说理,矛盾最终化解。执行资金顺利落实,全部分配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案件已经执行完毕。
法官说,“已婚妇女能否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取决于其户口是否迁出、是否在本村居住、是否履行村民义务、是否享受村民待遇等。,而不是仅仅以她的婚姻状况作为唯一标准。村民小组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最后一环,不应该以娶女人等各种理由为村民获得合法权益设置门槛,还应该尊重和保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让邻里更加和睦,让家园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