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招生

顿号的作用2022-09-08  25

江苏警官学院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简章

一、学院概况

江苏警官学院是中国成立的第一所省级公安本科院校。前身为创建于1949年的南京公安学校,1953年更名为江苏公安学校。江苏公安学院成立于1982年,江苏人民警察学院于1998年注册成立,江苏司法学校于2000年注册成立。2002年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江苏警官学院。2021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警察硕士学位授权点。

学院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三宫48号,有安德门和龙潭两个校区。校园占地6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学院设有马克思主义学院、治安管理系、治安管理系、侦查系、刑事科学技术系、计算机信息与网络安全系、警察体育教研室(警察指挥与战术系)、基础课教研室、法学系、研究生教育系等教学部。教职工695人,其中专任教师373人。现有高级职称专任教师197人,博士、硕士教师334人,享受公安部津贴专家、省“333工程”、“六大人才高峰”等高层次人才81人,省部级教学名师4人,省教研组7人。

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的方针,秉承“无私奉献”的校训和“政治坚定、勤奋学习、作风扎实、警纪严明”的校风,努力培养忠诚可靠、纪律严明、功底扎实、文武双全的高素质政法公安专业人才。自1978年复校以来,学院为全省政法、公安机关培养和输送了6万多名专门人才,其中80%成为各级公安机关的业务骨干和领导干部。十年来,毕业生占全省警察队伍总数的比例一直保持在60%左右。2000多名毕业生获得二等功以上表彰,近百人获得全国公安系统一、二级劳动模范、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或省级劳动模范等称号。

经过多年发展,学院建立了具有鲜明公安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公安学”一级学科被列入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项目,拥有公安技术、法学、公共管理、诉讼法学4个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学院现有全日制本科专业16个,其中刑事科学技术与侦查入选国家一流本科专业,侦查学、治安学、治安管理、刑事科学技术、经济犯罪侦查、涉外警务、网络安全与执法、交通管理工程等8个专业入选江苏省一流本科专业。国家一流本科3个,省一流本科23个。国家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1个,省级实验教学和实践教育中心6个。有南京中国指纹博物馆、近代警察史博物馆、枪械发展博物馆。

秉承培养科研服务人才、服务公安实战、服务领导决策的鲜明定位,该院拥有江苏省院士工作站、江苏省防爆技术工程实验室、江苏省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等13个省部级科研平台。三年来,共批准国家项目4项、省部级项目70项,获得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27项、专利59项、软件著作权129项。围绕建设高水平公安智库的目标,全面加强公安部现代警务改革研究所、江苏省公安学院“双智库”建设。省级智库在江苏省重点智库三年建设综合考核中获得优秀成绩,省级智库PAI得分位列CTTI法学公安领域十大智库。

坚持开放式办学,与各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内外警察教育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常年开展市县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培训和涉外警察培训。近年来,先后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警察代表团来访,多位国际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学院被公安部确定为外国人才引进项目执行单位和中欧警察培训项目承办单位,拥有公安部三个培训基地。

二。注册计划

2022年计划招收全日制本科生1500人。其中,公安专业1250人,面向江苏省招生;普通(非公安)专业250人,面向全国招生。各省招生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相关部门公布。

三。报名条件

招生对象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普通高中毕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德和综合素质。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办〔2010〕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处关于明确肝功能异常慢性肝炎患者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科函〔2010〕22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户籍必须在江苏,在江苏省参加全国高考。未婚,年龄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即2000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出生)。他们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政治条件

考生政治条件应符合公安工作要求,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政审。候选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热爱公安事业,立志努力学习,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取消政审资格:

1.本人或家庭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或本人有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行为;

2.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组织、参加或者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3.组织和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网上论坛、小组、直播等活动;

4.编造、制作、出版、发布、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组织的;

5.通过网络组织政党社团,参与或者动员串联、联署、集会等非法网上活动;

6.受刑事处罚或者依照刑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拘留、劳教的;

7.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8.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被有权机关按规定取消聘用;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职或者辞退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9.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的;

10.被开除出团或学校的;

1.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1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领导或公众;

13.玩忽职守、拖延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4、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或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产的;

15.组织、参与、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为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17.已获得或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和长期居留许可;属于港澳居民并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18.个人档案中记载的重要材料,如出生日期、入党(团)时间、学历、经历、身份等。,缺失且严重失实,在规定的检查期限内,因涉嫌涂改或弄虚作假,无法完成或无法有效识别被检查对象的;

19.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差的;

20.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1.家庭成员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

22、本人有不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的其他条件的;本人及家庭成员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影响本人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家庭成员指本人父母(监护人、直系抚养人)和未婚兄弟姐妹。本条所称父母,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兄弟姐妹是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继兄弟姐妹。

(2)身体状况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考生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同时应满足以下标准(所有合格标准包括标准号):

1.男性身高170cm及以上,女性身高160cm及以上;

2.男身体质量指数(单位:kg/m?)在17.3和27.3之间,女性在17.1和25.7之间;

3.无脊柱侧凸、胸廓畸形、驼背等。;

4.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5.膝内翻的股骨内踝与膝外翻的胫骨内踝之间的距离小于7cm

6.足弓正常,没有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

7.无下肢静脉曲张;

8.无影响面部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疹等。);

9、五官、体型、脸型或体貌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口眼歪斜、唇腭裂或术后有明显疤痕、斜颈不能自行矫正、步态异常等)。);

10.面部和颈部无疤痕,身体无疤痕(如伤口、烧伤、疤痕、胎记等。)影响其他部位的功能;

11.没有纹身,没有腋臭,没有身体机能障碍,没有秃顶;

12.任意眼裸眼视力4.8及以上,无色盲或色弱;共同性内斜视不超过15度;

13.无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无嗅觉迟钝;

14、无传染性疾病,肝功能正常;无精神病史;

15.没有其他影响考生在公安院校受教育和公安工作的严重疾病。

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复审、学生原籍和政审复审、档案复审、体检复审等复试复试工作。复试、复试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复审不合格者,取消资格。体检参照公务员(人民警察)招录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初试不合格者,按规定进行复试。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籍或按学籍管理规定作其他处理。逾期不参加复试者,视为不合格。

普通专业学生报到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3)面试,身体状况

1.面试。面试主要考察身体的平衡协调能力、反应能力、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理解能力等。从外貌、体型、报考动机等方面对考生进行考察,并鉴定考生是否适合公安工作。

2.体能。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评,成绩合格(所有合格标准均含标准数)。体能测试包括50米跑、立定跳远、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等四个项目。三项及以上符合标准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体能测试项目合格标准为:男生50m跑9.2秒以内,立定跳远2.05m以上,1000m跑4分35秒以内,引体向上9次/分钟以上;女生50米跑10.4秒以内,立定跳远1.5米以上,800米跑4分36秒以内,仰卧起坐25次/分钟以上。

四。面试、体检、体检、政审

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江苏省公安厅政治部和学院组织的面试、体检和体检(以下简称面试),接受政审。他们通过面试和政审,符合我院专业选择要求,高考成绩达到我院招生学科组录取分数线后,才有录取资格。

(1)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应给一个预报名。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在工作面试前,于6月15日至19日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www.jseea.cn)网站,凭本人考生编号、身份证号、密码、动态密码进入报考公安院校考生信息采集系统,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有意报考的必须参加)。

(二)面试于6月下旬高考成绩公布后在学院浦口校区进行。面试时间安排和分数线由省教育考试院会同学院确定,由各级招办和媒体公布。有意报考我校高考的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高考成绩单、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

(3)面试实行个人淘汰制。如果考生在测试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则视为面试整体不合格。

(4)考生政审工作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在考生录取前组织实施。

五、录取规则

(一)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考生录取以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参考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投档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投档分数相同的江苏等8个省份的考生,按照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分、外语单科最高分、优选科目单科最高分、复选科目单科最高分的顺序择优分配专业。最后对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处理。如果还是一样,参考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安排专业。对于投档分数相同的外省考生,按照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分、外语单科最高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分配专业。最后对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处理。

(3)原则上变速比应控制在105%以内。

(4)公安专业提前录取本科。户籍在江苏省,在江苏省参加高考的考生受到限制,因为他们要对高考信息填写错误负责。普通(非公安)专业在本科批次录取。

(5)江苏考生学业水平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拟填报专业(群)的要求。也就是说,公安学专业(包括治安管理、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警务指挥与战术、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等专业)首选科目不限,然后科目限于政治;公安专业(包括交通管理工程、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安全工程、数据警务等。)仅限物理作为首选科目,刑事科学与技术除化学或生物外,复试科目不限。法律、行政管理等一般专业的首选和复试科目没有限制。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首选科目仅限物理,复试科目不限。

(六)高考语言口语不限语种,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只安排英语,因英语考试成绩达不到学业标准而无法正常毕业的后果自负。

(七)公安专业招收女生不得超过计划人数的15%。

六。费用

(1)学费:公安专业6000元/年;普通(非公安)专业按5200元/年的标准收取,其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按5800元/年的标准收取(详见苏家费〔2014〕136号)。

(2)住宿费:浦口校区1200元/年(6人),安德门校区1100元/年(6人)(详见苏家费[2002]369号)。

七。学生资助

学院将为各级学生设立各类奖助学金,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

八。毕业就业

学生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授予江苏警察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公安专业毕业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有关精神,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推进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人社〔2016〕404号)和国家、江苏省关于公安机关招录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达到省公务员管理部门指定的笔试、面试成绩的, 经过笔试、体检、体能测评、面试、选聘、政审等程序,符合条件者录用为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

普通(非公安)专业毕业生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就业。

九个招生咨询

电话:025-52888910

招生办电子邮箱:zsb@jspi.cn

网站:www.jspi.cn

招生网网址:http://zq.jspi.cn/xxgk/zsksxx.htm

纪委监察部电话:025-52889338

纪检监察机构电子邮箱:jw@jspi.cn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三宫48号

邮政编码:210031

十、章程公布后,招生结束前,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规定由江苏警察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欢迎有志于公安、政法、乐于奉献、勇于吃苦、严于律己、勤于学习的考生报考江苏警官学院!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1533333.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