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雄安新区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促进雄安新区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构建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租购并举、住住不炒的住房体系,建立“一网管住、一网管住”的管理服务机制,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满足北京非首都城区群众和新区各类群众的住房租赁需求。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河北省雄安新区条例》、《河北省出租屋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省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雄安新区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住房保障办法》,在严格落实出租屋开发建设使用管理的前提下,制定本意见。一、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主体
(一)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雄安新区和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住房租赁市场,有效增加市场供应主体。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创新管理方式,由单一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租赁房屋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租赁一体化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形成竞争有序、公平合理的租赁住房市场。
(二)发展多种形式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拓展租赁业务。支持北京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在新区疏解发展。
(3)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有序推进租赁住房开发建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集中建设、分配改造等方式提供租赁住房,引导和规范个人、企事业单位闲置住房对外出租,形成多元主体供应格局,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4)提高租赁住房供应的组织化程度。允许个人和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出租闲置房屋,鼓励个人将闲置房屋委托给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管理运营。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采取长期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筹集房源,稳定租赁关系和租金水平,为出租人提供长期可持续的租金收入。
(五)提高租赁住房供应质量。鼓励住房租赁企业结合新区智慧城市理念,推进智能家居在住房租赁活动中的应用。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根据转移人员、引进人才等不同群体的住房租赁需求,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提供结构合理、质价相符的租赁服务。
二。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
(六)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合法注册的住房租赁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河北省专业化大型住房租赁企业标准的通知》(吉剑房市〔2021〕13号),认真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加大对住房租赁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住房征集、装修、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金融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
(八)实行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租赁。承租人可以通过合同备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在规定最高额度的基础上增加30%,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租金支出。
三。严格规范房屋租赁全过程服务
(九)建立投用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建立集市场主体备案、房源发布、信息展示、交易撮合、网上登记、租金价格监测、信息整合、资源共享等业务功能于一体的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平台简化业务流程,实现在线、手持、一键办理相关业务。鼓励水、电、气、暖、互联网等公用事业和服务企业接入平台,为承租人提供便利的生活服务。
(十)住房租赁交易信息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将政府持有的出租屋、企业经营的出租屋、个人出租屋纳入平台统一管理。新区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同步出租屋基本信息和发布、拆除、签约等状态。与住房租赁企业(机构)自有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实时对接,实现平台间租赁交易信息的互联共享。
(十一)加强合同备案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住房租赁交易需要在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备案,借助“一中心四平台”、新区区块链等平台的赋能,实现政府信息互认。备案信息作为承租人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可按新区相关政策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享受教育、医疗、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
(12)发挥租赁价格的引导作用。新区房管部门根据租赁住房市场需求,参考相关类似地区,及时公布租赁指导价及浮动幅度。充分利用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租赁价格监测功能,动态发布历史成交价格和挂牌价格,并按照房屋的区位、类型、户型进行分类,为出租人、承租人和住房租赁企业(机构)提供参考,引导租赁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
四。严格监管住房租赁行为
(十三)实行市场登记管理。在新区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租赁企业(机构)开业前,应向新区房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开业报告。对非法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机构,依法限期整改或取缔。
(十四)规范房源发布和核查管理。对新区租赁房屋实行人员和房屋信息“双核查验”。房屋信息发布前,必须完成出租人身份、房屋权属、房屋状态的真实性核查。在新区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通过验证并取得唯一房屋验证码后,方可在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租赁企业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布。
新区房管部门依托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根据房屋交易合同网签、不动产登记等共享政务信息,对拟发布的房屋进行系统核验,核验通过后自动生成房屋验证码。对于房屋信息不清晰、系统无法自动核验的出租屋,平台提供人工核验渠道,由房屋租赁企业、经纪机构或出租人提供证明材料。验证后,生成房屋验证码。新区房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核查情况进行复查或者抽查。
(十五)实行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双方达成住房租赁交易的,应当在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网上签订租赁合同备案,备案信息实时同步至公安、公共服务、税务等相关部门。备案信息可作为承租人享受新区各项公共服务功能的凭证。未通过平台核验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网签备案时应进行补充核验。
通过新区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合同,即签即备案;通过租赁企业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签订的合同将实时同步至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线下签订的租赁合同要补充房屋核验、租赁合同等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双方自行成交的,出租方是负责网签备案的主体;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是负责网签备案的主体;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和租赁主体为网签备案的责任主体。同时,对双方租赁合同和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信息进行实名登记,新区房管部门与住宅小区、属地派出所互联互通。
(十六)严格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住房权利人支付的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房屋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期限原则上应与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的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半年,由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防范“AG低出”和“长收短付”模式带来的经营风险。
(十七)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房企和个人应当使用新区房管部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出租企业(机构)或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应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并在租赁期间保持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完好。租赁合同的终止和租金调整应当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双方也可以协商一致进行调整和变更。
(十八)防范租赁金融风险。住房租赁企业应审慎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承租人确需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贷款合同,住房租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隐瞒、欺骗、胁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十九)保护信息安全。出租活动中的信息受法律保护,各参与方应严格保密,违反国家安全规定和保密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五、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机制
(二十)认真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新区房屋租赁管理在新区管委会领导下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市场管理、矛盾纠纷调处、行政执法等工作。街道和社区要加强对居民房屋租赁的指导服务,结合社区党建和共建工作,深化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排查调处机制,预防和化解房屋租赁纠纷;协助居民进行信息收集、核实发布、网签备案等工作。
(二十一)严格行业监管职责。新区房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管理进行指导、管理、服务和监督,牵头落实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市场准入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的登记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虚假广告、哄抬租金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督促当事人依法报送租赁房屋常住人口和治安管理信息,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检查,建立租赁房屋治安情况通报制度,严厉打击查处隐藏在租赁房屋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网信部门负责依法采取措施处理非法发布虚假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
(二十二)完善租赁信用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诚信约束体系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的有关要求,完善新区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