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杜南公共走廊旁边的商店最初三面被隔壁新装修的银行的新墙包围。近日,珠海的王先生立即向南都小N记者进行了投诉。他在珠海拱北粤海中路城市广场二楼的一家临街商铺,但新搬来的珠海农商银行在装修中私自加了一面墙。“结果我的店三面被围,公共通道进不去,观光电梯上不去!”
王先生的店铺被一堵凹形的新墙围着。
一个好的店铺“免费”给了一个围栏,对方是珠海当地的银行。发生了什么事?肖立即跑记者对此进行调查。
投诉人:商场被银行“查封”
投诉人王先生称,其于十多年前购买了珠海市拱北粤海中路城市广场二楼临街商铺,建筑面积10.05平方米。但它的店铺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独栋店铺,而是没有实体墙壁的“格子店”。该商场由200多名业主的“格子店”组成。“刚开始的时候,开发商的宣传是作为美妆产品主题商城。”
珠海拱北粤海中路城市广场
记者获悉,城市广场被分成大大小小200多家店铺,每家都独立出售,各有主。但大部分业主委托一家名为珠海世纪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机构经营租赁,王先生当初并没有交给管理机构,所以选择独立经营。
不过之前王先生的商铺和其他业主一起打包整体出租给民生银行作为珠海支行使用。民生银行退租后,王先生和周边很多商铺都处于空的状态。
王先生的店铺被一堵凹形的新墙围着。
今年5月,王先生突然发现自己的店铺多了三堵墙,不仅把自己的店铺围成了一个凹槽,还把自己的店铺和观光电梯以及一个公共通道隔离开来。
“我了解的情况是,珠海农商银行租了隔壁几家店,然后整体使用,但没有租给我这一家。他们未经我允许就建了石墙,导致我的店无法经营。”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从来没有收到过有人要租商铺的消息。目前珠海农商银行为了让自己的店铺成为一个整体,建了一堵石墙。
王先生提供的施工图
“如果建了这样的墙,把我的店挡住了,以后怎么租出去?”王先生说。"对方应当拆除非法围合我店的围墙,恢复我店商场的原状,包括店前过道及店前观光电梯正常出入等公共设施。”同时,王先生要求珠海农商银行进行赔偿。“我的店到管理处有水有电就可以开业,所以我认为应该在前租户民生银行签订的合同中租金标准的基础上,以每年递增的形式补偿到我们店的正常使用,大概3000元/月的比例。其次,由于双方沟通,我无法工作6天,也应该按照每天33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截至6月9日,王先生再次与珠海民生银行沟通。“对方说同意我的三个要求,但说还需要时间处理。”王先生表示理解,会等几天。
记者采访:商铺确实被银行围墙“包围”
日前,记者也走访了王先生的店铺。记者在现场看到,王先生的店铺位于粤海中路城市广场,紧邻凉粉桥公交站。商务楼右侧部分由珠海农商银行租用,目前仍在装修中,但不正常营业,中间部分未出租。
城市广场的中间部分还没有租出去。
记者看到,王先生的店铺位于广场二楼,紧邻珠海农商银行。正在装修中的珠海农商银行,在王先生旁边新建了一道实体墙。实体墙呈凹形,正好三面“包围”王先生的店铺。
记者通过对比之前王先生店铺的布局和图纸发现,珠海农商银行建墙后,对王先生的店铺主要有以下影响:一是四面无墙的店铺被三面包围;第二,围栏把商场的公共观光电梯变成了银行的“私人”。王先生等多家店铺无法使用,只能通过消防楼梯进出二楼;第三,银行还把商场的公共走廊“打包”进了自己的墙里。
观光电梯在农村商业银行可以正常使用。
记者查询该商铺的产权证发现,产权证所附信息显示,开发商规划时,整个二楼并未设计有围墙,是一个通透空的房间,只是在不同业主之前做了区分产权商铺的标注。也就是说,银行建的墙,在规划中是不存在的,在装修中是私自添加的。
此外,记者在走访中获悉,格子铺城市广场的管理机构珠海世纪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向业主发出征求意见函,表示如超过全体商铺业主三分之二通过意见函,将采取整体或分割租赁方式,收到的租金在扣除税费(房租税和物业管理费)后,由全体业主按相同的投资回报率分摊。对此,王先生表示,知道《征求意见稿》,因为担心分割租赁方式,所以没有同意。此外,很多委托珠海世纪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代理的业主都签订了商铺代理出租合同。根据商铺代理出租合同,签订合同的业主商铺将与城市广场其他商铺合并,无论是整体出租还是分割出租,所有租金均由所有商铺业主分摊。以委托方的名义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项下商铺与城市广场其他商铺合并后,可整体出租,也可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分割。但王先生并未签署上述代理合同。
有多少业主认同这份意见书?6月14日,记者致电征求意见函所附的珠海世纪都城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不方便透露部分业主同意信。当记者询问珠海农商银行的围墙建设是否经过业主同意时,对方也表示不方便透露,匆匆挂断了电话。
银行:装修合法,业主要价太高
作为业主,王先生表示,银行无意阻挠其租用哪些商铺,如何经营,与自己无关。但其装修操作不应伤害自身作为业主的利益。
那么,为了自我装修,为什么要把别人的店铺用墙围起来,还要把公共电梯和走廊占为己有?6月6日,驻马骁办事处记者前往珠海农商银行总行了解情况。
“我们直接和管理机构签了合同,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执行,包括二楼观光电梯的专用和石墙的施工。”采访珠海农商银行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自己的施工,包括加围栏都是合规合法的。
该行表示,该行一直在与王先生积极沟通协商此事。该店今年3月开工,至今未开业。以前是和管理层协商租赁,现在的建设写在合同里。但由于王先生并未委托管理,且其商铺正好相邻,且在银行设计的新建围栏范围内,所以之前联系过王先生,想将他的商铺一并出租。珠海农商银行表示,曾多次与王先生及管理机构协商,但因王先生提出的租金过高,“是市场价的3倍多。”
对于王先生提出的拆除围墙并进行赔偿的解决方案,银行表示“我们愿意在观光电梯的围墙前开一扇门,让先生正常使用观光电梯”。对于王先生提出的赔偿问题,珠海农商银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王先生的店铺没有水电供应,不具备营业条件。如果赔偿需要王先生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
对此,王先生表示,他确实与珠海农商行有过多次面对面的沟通。“我觉得我提出的租金和赔偿金额都是按照市场价,比市场价高不了多少。”
律师:建墙行为确实损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珠海农商银行私建围墙是否合规?征求意见有法律效益吗?王先生的维权诉求是否合理?杜南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法律界相关专业人士。
广东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小凤表示,本案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公共走廊、观光电梯属于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全体业主对共用部分享有共有和管理的权利。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改变共用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珠海农商银行私自使用公共走廊和电梯的行为,如果得到专有区域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和四分之三以上参加投票的业主的同意,该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否则就是侵权。但是,无论珠海农商银行的围墙建设是否经过审批,围墙建设都“包围”了王先生的店铺,使观光电梯无法使用,也损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王先生有权要求珠海农商银行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珠海世纪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征集函》仅对已签订商铺代理出租合同的业主有效,对王先生等未签订商铺代理出租合同的业主无效。珠海世纪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权处分王先生等人未签订商铺代理租赁合同的商铺。从商铺代理出租合同中的约定内容来看,珠海世纪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权限仅为出租商铺并收取租金的权限,并未赋予珠海世纪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处理共用部分的权限。因此,珠海世纪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权决定将公共走廊和观光电梯交给珠海农商银行专用。
就本案而言,无论是珠海农商银行还是珠海世纪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均未证明珠海农商银行未经许可修建围墙,私自使用公共走廊和观光电梯,有专有区域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和四分之三以上投票人同意。如未取得同意,全体业主有权要求珠海农商银行恢复原状,并要求珠海农商银行和珠海世纪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损失。若珠海农商银行已取得同意,但其筑墙行为损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王先生有权要求珠海农商银行排除妨碍,并赔偿王先生自筑墙之日起至店铺正常使用之日止的租金损失。
采写:南都记者赵朱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