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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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买了60个花瓶做装饰。
退货期间,拒绝“无理由退货”申请。
小李在某平台开了个网店,卖花瓶等装饰品。一天,一个买家从商店买了一个花瓶做样品,然后以5800元的价格订购了60个花瓶。小李承诺,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基础上,买家可以享受15天无理由退货,前提是商品未使用。
但在收到货的第6天,小李收到了上述订单的退货申请,原因是“尺寸拿错了/不喜欢/效果不好”。小李觉得有点不对劲。毕竟买家是看着满意才下单的,所以马上打电话给买家确认情况。在交流中,小李了解到买家从事婚庆行业。这些花瓶是婚礼刚需,买家说花瓶还没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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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商品还在退货期,小李同意退货申请,收到花瓶后开箱验货。谁知随便打开的花瓶,很多都有水渍,而且明显用过。于是小李拒收快递,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
打官司: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不是不管用了?
买方声称自己退回的60个花瓶全部完好无损,商品的标签和包装也完好无损。但商家以商品已使用过、有水渍、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买家认为商家应履行退货义务,退还全部货款,并承担因退货产生的物流费用268元。
商家辩称,买家退回的商品均已严重影响二次销售,且有明显使用痕迹,不符合“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出于善意,它不能把泡过水的二手花瓶卖给其他客户。这些花瓶对商家来说相当于报废。并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商家无需承担运费。
庭审中,买家承认自己是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买花瓶是为了婚礼装饰。这些花瓶在婚礼上确实是用来装水和插花的。但其认为花瓶没有质量问题,符合良品要求,七天内申请退款。因此要求商家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退货,并承担退货运费。
判断:花瓶被水损坏,状态不佳。
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
法院认为,虽然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七日内申请退货,但根据商家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退回的花瓶普遍存在水渍,买方也认可在婚礼仪式中使用瓶装水和插花。这种行为并不是“因检查货物的必要性而开箱检查”,而是超出对货物质量和功能的检查和确认范围使用货物,势必影响二次销售,造成货物价值的更大贬值。应视为货物状况不佳,不符合“七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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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产品订单页面的“退货承诺”显示,虽然退货时限为15天,但要求“用法:未使用”,因此买家的做法不符合双方关于15天退货的约定。
最后,法院驳回了买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官的陈述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仅凭图片和文字判断商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不容易。因此,法律赋予了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即消费者可以在合理期限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无理由”并不意味着“无限制”或“无条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货商品应当完好”是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
本案中,购买花瓶、充水、插花用于婚礼装饰,不属于“因商品检验的需要而开箱验货”,已经超出了检查确认商品质量和功能的需要。按照一般公众的认知,商品价值已经明显减损,从而影响二次销售,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与“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相关的法律知识
1.七天从哪一天开始?
根据《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购商品自到货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次日起算。
2.「无理由退货」的条件是什么?
消费者需要明确的是,“无理由”不等于“无条件”。这些条件你一定要确定!
条件一:网购的目的必须是生活消费。
根据《网络购物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日常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的”,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退货。
条件二:商品也有“绝对不适用”和“相对不适用”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
“绝对不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您购买的商品不得有下列情形:
1.由消费者制造;(比如商家根据你的要求,为你的男/女朋友定制情人节礼物,这样的商品很难卖给别人)
2.新鲜易腐;(比如端午节网购的鲜粽子属于“鲜活易腐”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3.消费者在线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和期刊。
对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也有特定的义务。对上述四种商品,商家应采取技术措施或其他措施予以明确标示。
“相对不适用”
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网络购物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以下三类商品,如果在购买时已经得到您的确认,则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1.开箱后容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货物,或者开箱后容易改变货物质量的货物;
2.一旦激活或试用,商品价值大打折扣;
3.销售时已经明示且接近保质期的商品,以及残次品。
对于上述三类产品,商家应在商品销售的必要过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确认单次购买行为。没有确认的,商家不得无理由拒绝七天退货。
条件三:退货商品要完好。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质量和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检验需要而开启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质量和功能而进行的合理调试,不会影响商品的完整性”。
也就是说,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不能以“已打开”、“试过”为由拒绝消费者的无理退货要求。此外,如果超出检查和确认商品质量和功能的要求使用商品,使商品价值大幅度贬值,则视为次品。
(杭州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