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沪深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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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强化可转债交易监管 防范过度投机炒作设置准入门槛

我们的记者吴晓彤·孟醒

6月17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征求意见。同时,他们发布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适当性通知》),自6月18日起实施。

交易规则将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置相对较宽的涨跌幅限制,调整日内价格申报范围。适当性通知对新投资者增加了“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的准入要求。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部分投机资金进入可转债市场,导致部分可转债出现大幅波动。沪深交易所优化可转债市场交易规则是审慎监管的体现,有助于打击过度投机,加强投资者保护,促进可转债市场平稳运行。

监管部门重点监控

部分异常波动可转债

近年来,可转换债券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工具。在服务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系统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日内波动较大、投资者管理不到位等,亟待改进。

沪深交易所表示,交易规则和适当性通知的起草坚持市场化原则,兼顾可转债的市场效率、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保护,旨在有效防止过度投机,维护可转债市场稳定运行。有关措施不涉及一级市场融资政策的调整,不影响可转债市场融资功能的正常发挥,不会削弱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服务支持。

“可转债交易规则的修改,体现了监管层对前期可转债炒作的关注。”四川金融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事实上,监管部门已经重点监控了多只可转债,并对违规行为做出了相应处罚。比如5月23日,上交所对郑炒永济转债作出纪律处分。6月份以来,上交所对波动异常的可转债进行持续监控,如东方时代可转债;重点监控深交所出现异常波动的“泰林转债”等可转债。

田表示,监管部门在规范可转债市场交易规则的同时,还应推进穿透式动态监管,惩治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20%的增减以抑制过度投机

设定门槛以加强投资者保护

总体而言,交易规则和适当性通知的要点如下:

首先是设置价格限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首个交易日上涨57.3%,下跌43.3%。上市首个交易日之后,涨跌比例为20%。

二是界定异常波动的标准。结合涨跌幅调整,增加了可转债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标准,明确了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根据可转债交易机制的特点和防控投机的需要,增加了异常交易行为的种类,进一步加大了防范投机的力度。

四是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在增加“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准入要求的基础上,设置新老划断安排,加强投资者保护,确保现有投资者继续参与不受影响。

第五,新增特殊标识。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加“Z”标志,充分提示投资者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是做好与债券交易规则的衔接,将可转债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和处理方式由“临时交易主机”改为“无效申报”,与其他债券保持一致,并将部分文字表述进行调整,如“竞价交易”改为“撮合交易”。

陈力表示,设置价格波动幅度限制,有利于平抑市场的异常波动。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交易规则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由于可转债与正股价格有很强的相关性,新规还对影响价格的信息披露做了进一步的要求,更接近现有的一些相关监管规则。新规则从投资者适当性的角度,也充分考虑了以往交易账户持有人的情况,进行新老决策,使制度设计更加合理。

田表示,可转债市场复杂,一些投资经验不多的投资者参与可转债交易,很容易出现严重亏损。对新投资者设置门槛,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可转债市场投资者的保护,需要加强投资者教育,使投资者了解市场风险,并及时披露对违规者的处罚,以更好地警示投资者,抑制投机行为。

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将在做好相关反馈、建议收集、评估、吸收和采纳等准备工作后,正式发布交易规则。接下来,沪深交易所将继续践行“建章立制、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按照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夯实制度基础,维护交易秩序,继续推动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可转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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