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消费券使用规则

石龟2022-09-07  28

2022涞源县消费券使用规则

凭证使用规则

(1)政府电子券收到后在周期内消费,在周期内自动累计,直至下一个周期。

(2)政府电子券按照通用券、家电券、汽车券三大类,在相应公示额度以上的贸易企业按一定比例使用。其中包括:

通用券:消费满50元可使用10元政府电子券1张,消费满100元可使用20元政府电子券1张,消费满200元可使用50元政府电子券1张,消费满400元可使用100元政府电子券1张。家电(含家具):消费1000元以上可使用100元政府电子券1张,消费3000元以上可使用400元政府电子券1张,消费5000元以上可使用600元政府电子券1张;汽车类:5万元以上车辆可使用1000元电子券1张,10万元以上车辆可使用3000元电子券1张,20万元以上车辆可使用5000元电子券1张。

(3)电子凭证无零钱,无提现。

(4)每次消费只能使用一张电子凭证。

(5)结账时,消费者出示电子优惠券,商家扫描注销。

(6)消费者使用电子券时,可以与商家的促销活动叠加。

(7)社保卡和商户预付卡不能同时作为电子凭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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