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女子可以做试管婴儿吗

过滤除菌2022-09-07  26

丧偶女性要求试管婴儿胜诉,单身女性生育松动了吗

【/br/】如无意外,邹梅(化名)本月将在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接受胚胎移植手术,将自己的冷冻胚胎与亡夫植入。

邹梅和丈夫有生育问题,在这家医院做了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手术,生下了第一个孩子。他们想用同样的方法再要一个孩子,但在等待胚胎移植的时候,邹梅的丈夫意外死亡。邹梅独自去医院,希望完成胚胎移植手术时,医院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医院拒绝的理由是,丧偶的邹梅已经是“单身女性”了。如果她继续提供辅助生殖服务,医院可能违反原卫生部颁布的《辅助生殖技术技术规范与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禁止对单身女性应用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

邹梅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她的诉求,认为其请求胚胎移植不仅体现了邹梅“作为妻子对丈夫的爱,作为母亲的责任和担当,更重要的是对中华民族精神、中华传统美德、中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承和弘扬”。

在媒体报道中,邹梅案被视为“中国首例支持单身女性做试管婴儿手术的判决”。事实上,已经有许多判决支持丧偶妇女寻求辅助生殖。

有分析认为,长沙开福区法院判决的意义在于“显示了特定情况下丧偶女性单孩生育的可能性”,而单身女性争取更广泛意义上的生育权仍是一个复杂且尚无定论的问题。

随着二胎、三胎的放开,中国的生育政策发生了变化,这使得“单身女性”的生育诉求有了商量的余地。图/IC

中断的二胎计划

2022年5月16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已审结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是农村妇女邹梅,被告是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法院判决被告给予原告邹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邹美福的妻子和妻子患有生育障碍,不能自然受孕。2012年,他们通过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手术生了一个女儿。2014年,他们冷冻了另一个胚胎。

2016年1月1日,二胎政策开放,邹梅和丈夫有了主意。2020年10月,34岁的邹梅和37岁的丈夫来到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将6年前冷冻的胚胎解冻,进行移植,但妊娠失败。

今年年底,两人再次与医院签订了冷冻胚胎的协议。医院为他们培育了4个胚胎,并将其冷冻保存,等待邹梅的妊娠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移植。

在等待的过程中,意外突然降临。2021年5月的一天,邹梅的丈夫在工地加班回家,突发心肌梗塞去世。丈夫去世后,邹梅没有经济能力。为了9岁女儿的成长,她决定继续和公公婆婆住在一起。

在公婆的支持下,邹梅决定和亡夫一起完成二胎计划,并到医院要求胚胎移植,但医院以不能为单身女性做辅助生殖手术为由拒绝。2021年底,邹梅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履行合同,为自己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原卫生部2001年发布、2003年修订的《辅助人类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对不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夫妻和单身女性实施辅助人类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以下简称《伦理原则》)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为不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夫妻和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长沙开福区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首先,医院为邹梅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是否违反了原卫生部的上述规定;其次,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对于是否违反规定,法院认为,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和解释“禁止对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法院批准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女性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逃避婚姻家庭的责任,维护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习俗。然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是单一的医疗行为,包括检查、胚胎培养、胚胎移植等程序。上述规定中所称的“单身女性”,应当是指无配偶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个人,其任何环节均无配偶参与。但邹梅和丈夫一起完成了检查和胚胎培育,只剩下胚胎移植,这和没有配偶的“单身女性”有本质区别。

法院还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目前法律上并没有禁止丧偶的单身女性继续移植与丈夫受精的胚胎生育孩子。

对于将胚胎移植给丧偶妇女是否符合《民法》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规定,该院辩称,这是保护后代,减少孩子在单亲家庭成长的机会,维护社会秩序,符合公序良俗的良好习俗,故拒绝履行合同。

法院驳回了这一观点。法院认为,在当今社会,单亲家庭的成长环境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也没有证据证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在医学、亲权或其他方面对后代不利。

就社会风俗习惯整体而言,法院还认为,邹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亡夫的遗愿,延续丈夫的血脉,表达对丈夫的哀思。“这符合我们国家的人性,也符合大众的普遍认知”。

几个类似的案子都赢了官司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胚胎移植”为关键词搜索,可检索到18个案例,覆盖福建、河南、新疆等省区市。

最早的病例发生在2016年的浙江。但本案中,原告杨的案由是丈夫失踪,并未确认为“丧偶”。所以她“单身女性”的身份并不明确,这也成为她能享受辅助生殖技术的重要原因。

杨和丈夫2013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2015年底,他们因不孕到医院就诊,要求做“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2016年初,夫妻俩分别取精取卵后要等到今年6月才能进行胚胎培养,但今年4月30日,船员杨的丈夫照常到渔场生产。不料渔船遭遇海难,沉没失联,至今下落不明。

之后,杨决心为生死不明的丈夫生育后代,但因其单身,不能按规定进行手术,被医院拒绝。她立即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为,杨不是单身女性,而是“已婚女性”,她胜诉,因为她的“丈夫因沉船事故下落不明,但在法律上仍无法确定其死亡”。

在本案中,法院首次提出丧偶女性应当继续使用夫妻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获得的冷冻胚胎怀上孩子,这也不同于原卫生部伦理原则中单身女性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

在杨之后,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17起案件中,原告的丈夫已被确认死亡。其中,1名原告被法院认定为“丧偶后的单身女性”,3名因与医疗机构有合同而败诉。

其他13起案件的案情和判决基本与邹梅相似。所有原告都赢得了诉讼,并能够继续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判决时间主要集中在最近三年。其中,2020年6月审结的江苏无锡陈某某诉无锡市妇幼保健院一案,也被选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近年来,随着二胎、三胎的放开,中国的生育政策发生了变化,引起了“单身女性”的关注。

2021年3月,除了丧偶妇女可以通过辅助生殖服务植入亡夫的胚胎外,上海未婚妈妈张萌经过4年漫长的维权,终于以“单身未婚”的身份领取了生育保险。

四川律师事务所万律师指出,在非婚生胎儿生育权利的法律保护下,沪、深两地未婚生育妇女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提起的诉讼更具前瞻性。

然而,张萌的“胜利”并不是来自法律判决。原来,在上海,女性生育后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到当地街道或镇(乡)社区事务接待服务中心,申请时必须提交结婚证。但2020年12月,上海市民政局下发了市卫健委《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申请审核》的通知,退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名单。申请生育保险的在线系统一度停止将结婚证设置为强制选项。然而,就在张萌维权成功的几个月后,结婚证又成了必须。

然而,中国“单身女性争取冷冻卵子权”第一案,从2021年9月17日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至今,已过去近9个月,仍未作出判决。

在诉讼中代理邹梅的云南律师刘文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原卫生部的规定仍然有效,这意味着大多数单身女性仍然享受不到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但是,如果丧偶妇女想要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只限于“完成亡夫的遗愿”。她已故的丈夫参与辅助生殖技术的一些初步步骤后,移植的是她精子合成的胚胎,“属于遗腹子”。

“如果女方丧偶,想享受辅助生殖技术,但胚胎与前夫无关,没有前夫的参与、血缘或同意,那么邹梅的判断就没有支持。”他说。

“不代表所有单身女性的胜利”

但是,关于丧偶妇女生育亡夫子女的问题,在法律、伦理等诸多方面仍存在争议。

2022年5月28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举办的“单身女性生育权:争议与进步”座谈会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生殖中心临床主任、主任医师李瑱提出,在丈夫去世的情况下,丧偶女性应该经过一个冷静期,寻求医学辅助生殖技术。

“当你在丧偶初期和一段时间后做出决定时,你做出的决定很可能会有所不同。经过冷静期的考虑,丧偶女性可以与家人沟通,在充分评估子女的养育和教育后再做决定,这可能更能体现她们独立决策的意愿。”她说。

"本案中妇女的知情同意程序是值得怀疑的."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约翰尼也认为,当女性突然面临丈夫去世时,她们对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可能会受到影响。此外,还要考虑这样做是否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实证研究表明,单亲家庭的孩子可能会遭受心理伤害。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子孙后代的自主和福祉”。

约翰尼还说,冷冻胚胎不同于遗腹子,遗腹子是由女性决定权主导的,因为这涉及到女性的身体完整权。在体外冷冻胚胎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应该有相同的决定权。国外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接受辅助生殖的夫妇可能对死后辅助生殖持不同看法。“未经死者生前明确同意,死后进行辅助生殖有损害死者独立性和尊严的风险”。

"生育意愿是动态的,会不断变化."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蒋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丧偶女性继续进行胚胎移植可能违背其已故丈夫的生育意愿。在邹梅的情况下,只能推断她已故的丈夫同意了。

本世纪初颁布了原卫生部的两个文件。姜岳指出,这两个文件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在最新版本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权,但非婚生育的夫妻有生育权。

她认为,部分丧偶女性的胜利并不意味着所有单身女性的胜利。“他们夫妻是从相识到辅助生殖一步一步走过来的,相当于最后半步,很容易就过去了,而从未有过配偶的单身女性,相当于根本没有前进”。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惠州市宣传部部长黄细花表示,随着女性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和职业发展,中国城市大龄未婚女性越来越多,其中不乏有能力和意愿独立抚养子女的未婚女性。因此,国家卫健委和妇联应该出台政策,让单身女性享有与已婚女性同等的生育权和福利。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师范大学副校长谢子清建议,提高和保障单身女性(包括离婚未婚女性和未婚女性)的生育待遇,实现基本生育保险全覆盖。“享受生育保险是每个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的权利,不能仅凭结婚证就把参保女性拒之门外。

发表于2022年6月20日《中国新闻周刊》第1048期。

杂志标题:单身女性争取辅助生殖权利的新案例

记者:余文)

编辑:蔡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1525092.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