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治指挥部通知
(巴防指[2022]47号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人员流动管理措施,保障人员流动安全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所有从我国高危地区所在县(市、区)来(回)我市的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的控制措施,对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人员实行集中隔离;凡从我国中等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来(回)我市的人员一律实行“7天居家隔离”的控制措施,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一律实行集中隔离。
二。对从境外返回,在第一入境点解除14天集中隔离后来到我市(返回)的人员,须提前向当地社区(村嘎查)报告,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的所有控制措施。期间做好体温和症状监测,减少流量,外出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活动,第2、7天分别进行核酸检测。
三。对从二连浩特、苏尼特左奇、锡林郭勒盟、赤峰林西县来(回)我市的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5次核酸检测”的控制措施,对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人员实行集中隔离。
四。从我国中高风险区所在城市的其他低风险县(市、区)来(回)我市的人员(或通信行程代码标有绿带*)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一次。到达后,他们会在公路防疫服务站或“一站两站”取地面核酸样本,检测结果为阴性。
5.从市外高危岗位来(回)我市的人员,应提供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的证明,48小时内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他们应在抵达后24小时内做一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除非必要,否则他们不应外出或聚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实行“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3次核酸检测”的控制措施。
不及物动词从市外口岸区来(回)我市的非高危岗位人员,必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到达后五天内进行三次核酸检测(分别在第1、3、5天进行核酸检测,在第三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在家观察),并做好健康监测,非必要不得外出或聚集。
七。从上述以外的低风险地区来(回)我市的人员(其健康码和通信行程码无异常人员)需在48小时内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到达后在公路疫情服务站或“一站两站”现场抽取核酸样本。他们的体温测试正常后就会通过。
八、准备进入巴彦淖尔市的人员(包括从我市外出和返回的人员),提前3天扫描“巴彦淖尔健康宝”二维码进行登记,到达巴彦淖尔后主动扫码亮码接受工作人员验证,并配合做好核酸检测、隔离观察、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
九、“一两站”、公路疫情服务站、服务区、公路沿线服务场所要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查验出入境人员健康码、旅行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十、确保疫情期间交通畅通。对来往巴彦淖尔市的旅客和从事生产生活、疫情防控所需物资、邮政快递运输保障的人员,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持正常通信出行卡、绿色健康码、体温测量正常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乘客,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48小时内及时通行;超过48小时核酸检测为阴性的,在到达后第一入境点抽取核酸样本,实行“收、留、追”制度。
2.通信出车卡标有绿带*,健康码为绿码,体温正常,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的货运车辆驾驶员和乘客,应提前24小时报告。到达后应在第一个市场进入点抽取核酸样本,实行“收、留、追”制度,严格实行闭环管理。
3.对来自或进出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货运车辆,在司乘人员持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48小时内体温检测正常并符合防疫要求的基础上,提前向所属企业、社区(村嘎查)申报,严格实行点对点闭环管理;核酸检测证明阴性超过48小时的驾驶员和乘客,应提前向所在企业社区和(村嘎查)报告,采用“核酸+抗原”的检测方法,抗原检测为阴性的,实行“收、留、追”制度,严格实行点对点闭环管理。
11.凡在市外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报告制度,冷链食品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三专”、“三证”、“四不”要求,所有核酸都要进行检测和消毒。所有邮件都应在站立后进行检查、剔除和分拣。
十二、各地要整合资源,调动力量,依靠“敲门”等方式。,全面清查、清理辖区人员数量,做到不漏一户、不掉一人;重点是数字清晰、人头清晰、岗位清晰、管控清晰;对查出的相关人员执行本通知的控制措施。要准确上报数据统计,及时录入疫情防控大数据平台,每天18: 00前上报市级指挥部。
十三、按照“非必要不举办”的原则,严格控制大型文艺演出、展览、促销等活动。确需举办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疫情防控方案。要加强全方位巡查和多点触发预警监测,对重点人群、重点环境、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十四、严格落实县区属地管理责任,高效运行指挥体系,实行扁平化指挥,完善应急转换机制。切实加强网格化管理,在下沉网格中统一调配干部,督促辖区单位、村组、社区快速准确落实返乡人员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凡查必查、隔隔必隔、均管必查、均报必报”。
15.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加强本领域疫情防控监管,重点加强对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店、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公安司法监狱、社会福利院、托幼机构等的疫情防控监管。对行业监管不到位,造成疫情风险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十六、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单位人员和场所准入管理、核酸检测、个人防护、体温检测规范和环境消毒等防控措施。离职人员要严格请假,并向所在单位报到。对单位失控造成疫情风险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七、严格落实家庭和个人自我保护责任。群众应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特别是加快疫苗接种(包括加强疫苗接种);要规范戴口罩出行,养成勤洗手、勤通风、少聚会、不扎堆、保持“1米”安全社交距离等良好的个人健康卫生习惯。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故意漏报或隐瞒居住史和接触史、故意绕过检查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7日起执行,涉及根据疫情动态调整控制政策。
巴彦淖尔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