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遗失或者损坏,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