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羁押的,不能羁押。此时可以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在押罪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监:
(1)患有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或者在羁押期间生活不能自理,但;除非是那些因罪大恶极而未被拘留的对社会有危险的人。
(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