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时,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自燃险另购);3.外物坠落倒塌;4.风暴和龙卷风;5.雷击、冰雹灾害、暴雨、洪水和海啸;6.地面塌陷、冰陷、悬崖崩塌、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有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有那些有司机照顾的渡船)。
(2)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