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个人养老保险补缴教程
一、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范围
未参保的企业和人员以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包括未按规定核定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已核定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征收。
二。打断付款人员进行补交
1.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部分职工应当缴纳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缴费申请,并提交缴费期间与参保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证明。经确认后,企业和职工个人从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规定月份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9年12月底前主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优惠政策缴纳。原来6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间,是不允许还的。
2.单位整体未参保的,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所有职工均应参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9年12月底前主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优惠政策缴纳。但最早缴费时间不得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缴费时间为2003年1月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前条规定的最早缴费时间缴费(即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缴费时间应足额缴纳,其中,个人账户建立5年以上方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三。拥有一次性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
1、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支付所有费用后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础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缴费和养老金缴费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缴费入人员选择:
按一个标准缴费,每月养老金601元;
按第二个标准缴纳,每月养老金为492元;
按照第三个标准,每月养老金383元。
3.在确定补充缴费金额时,对已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一年,补充缴费金额减少1500元,最多减少15000元。
四。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53590元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一次性发放15年的53590元。
2.2011年6月30日前,已满或超过70周岁的,可按每增加一年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一次性缴费标准,最高减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