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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0月23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为构建石家庄科学有序的停车管理秩序,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根据《办法》的规定,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依法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和处罚:
1。“道路上的停车位被拆解,遮挡号牌的”,罚款 100元。
二。“擅自设置或者拆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三。“擅自改变停车场交通组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
四。“擅自将停车场挪作他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6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五、“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6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六。“擅自减少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数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6000元至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