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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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公安机关主管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第四条思明区、开元区、鼓浪屿、湖里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其他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五条禁止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第六条在重大庆典和公共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
因重大庆典和重要公共节日需要或者通过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运输、出口烟花爆竹的,应当事先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每次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违反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个人和单位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