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存者待遇
从2021年9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统称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
丧葬补助标准
按参保人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年为4425元)的2倍计算。
养老金标准
1.在职人员(包括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死亡时以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缴费月数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确定(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足年限部分折算为年限)。
注:在职参保人员死亡且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遗属待遇不超过个人的本金缴费之和(灵活就业人员以计入个人账户的本金缴费之和计算)。
示例:
某企业员工,缴费15年,2021年10月因病去世。他的遗属的待遇计算如下:
丧葬补助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即4425×2 = 8850元。
养老金:9个月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4425×9 = 39825元。
总遗属抚恤金:8850+39825=48675元。
2.退休者
死亡时以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缴费月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养老金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折算),缴费月数减少1个月,最低为9个月。
示例:
某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0年,2021年10月因病去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2年。他的遗属的待遇计算如下:
丧葬补助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即4425×2 = 8850元。
养老金: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个月,即4425×12 = 5.31万元。
总遗属抚恤金:8850+53100=61950元。
申请流程
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所在单位或直系亲属在死者最后一次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账户所在地)申请遗属待遇;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到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关系单位,由其经办机构申请遗属待遇。
注:参保人1992年1月(不含)以前参加工作的,申请遗属待遇时必须提供人事档案,核实后视同缴费年限。
常见问题
1.已经享受定期救济金的人员待遇是否受到影响?不受影响。2021年8月31日前,已按我省政策领取直系亲属定期救助金的人员,可继续领取待遇,直至丧失领取条件。
2.单位在申请在职参保人员遗属待遇时,须先通过“江苏人社网办事大厅-用人单位终止就业和参保登记”办理终止就业和参保手续。在超额支付、拖欠、社会安全号码合并等情况下。,有必要先处理他们,以免影响申请治疗。
3.被保险人身故时,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如有存款或余额,遗属可按规定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