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一保障内容有哪些
(一)保障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二)保障范围:参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内(大学生一个学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职工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
(三)保障水平:起付标准定为本市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现暂定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计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措施如下:
1.职工医保:起付标准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以上部分支付60%;4万元(不含4万元,下同)至6万元,支付65%;6万元至8万元部分为70%;8万元至10万元,支付75%;超过10万元的部分支付80%。
2.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至4万元以上部分,支付50%;4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为55%;6万元至8万元部分60%;8万元至10万元,支付65%;超过10万元的部分支付70%。
对参加南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大病保险予以精准保障。起付标准按上述规定标准的50%执行,每个费用段的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