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为:小型、微型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8年,中型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10年,大型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12年;2.租赁乘用车15年;小型客车使用10年,中型客车使用12年。
2.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其使用年限和报废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营运客车转为非营运客车的,按照营运客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和大型非营运客车转为营运客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