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防疫通告

安瓶2022-09-03  3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依法维护全市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法律和省市有关防疫要求,现就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来宁和回宁人员应严格按照省、市、区防疫要求,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或居住地宾馆、医院)报告,配合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登记和检查,自觉遵守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等防控规定。

二、来宁和返宁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交通站、卡口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防疫检查,不得故意绕过交通站、卡口,不得以打卡或其他方式拒绝配合防疫检查和交通隔离等防控措施。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运送人员从宁夏到宁夏逃避防疫检查。

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健康码、旅行码、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配合疫情防控,不得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证明逃避防疫检查。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餐饮、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防疫要求。经营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扫码、验码等检查措施,进入场所的人员应当配合扫码、验码。

5.进入居民区、社区、村庄的人员要严格落实戴口罩、测量体温、查码等防控措施。封控区内人员应严格遵守防控规定,不得擅自出入相关区域和场所。

六、酒店、快递、物流、出租车、网约车等行业人员,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登记验证、消毒通风、验码、情况报告等措施。

违反上述规定以及拒绝执行政府疫情防控决定和命令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可拨打110电话或通过其他渠道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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