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
2.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每居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3.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过30日办理签注手续的,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从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