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共有产权住房将可对外出租

加权平均分2022-09-01  10

北京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相关单位:

为满足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的实际居住需求,规范住房租赁活动,提高住房使用效率,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发〔2017〕16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京办发〔2017〕21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1.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因家庭成员就业、子女上学等原因需要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住房租赁管理和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的规定执行。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纳入本市住房租赁监督管理范围。

二是通过市代理机构设立的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办理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包括房屋租赁意向登记、租赁使用协议签订、房屋情况核实、房屋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上签订、租赁登记备案等。服务平台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住房大数据平台和安珠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3.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应当通过服务平台填写房屋租赁意向,与中介机构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明确购房人是房屋租赁责任人,承担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履行房屋维修等义务。,并就拟定的租赁价格、期限、租赁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达成一致意见。,并说明出租原因。

房屋租赁合同由购房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四。服务平台通过对接本市住房大数据平台的信息系统,对共有产权房购房人的住房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购房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可在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共有产权住房持有机构收到购房人的住房租赁意向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出租。

购房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共有产权住房中介机构政府份额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提出复核。

五、共有产权住房中介机构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项目所在区域的市场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定期发布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租赁交易信息,引导社会形成稳定预期。

六、共有产权住房中介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根据区域市场租金价格和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产权比例,按照就低原则,综合确定每个项目每套政府产权的固定租金收入。固定租金收入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固定租金收入在服务平台公布。

租金固定收益动态调整。签订新的(续)住房租赁合同的,该机构按新标准收取租金固定收益。租赁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机构可以每三年调整一次租金固定收益。

七、共有产权房屋购买者制定的房屋租赁价格低于中介机构确定的市场租金标准的,中介机构可以优先出租房屋,并根据购买者制定的租赁价格和产权比例,支付租金收入。

鼓励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群众优先购买本辖区备案的公租房家庭和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配租家庭的优先权由服务平台向北京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核实。

八、共有产权住房租金固定收入收缴采取资金抵扣的形式。购买人在代理机构认可的商业银行开户,并在银行完成政府产权份额固定收益扣款授权。租金到账后,政府产权份额的固定收益将根据协议按月或按季度自动转入代理机构指定的账户。商业银行未能划转的,代持机构应及时联系购买人催收款项。

物业租赁活动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共有产权房屋租赁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代理其房屋租赁经纪业务。

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双方自行或者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租赁意向的,应当在服务平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服务平台将网上合同信息推送至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后,视为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和租赁登记。

共有产权房屋的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未经服务平台出具的共有产权住房租赁经纪服务;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其发布或代理。

除代理机构外,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为共有产权房屋提供住房租赁经营服务。

十一、共有产权住房中介机构应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服务,引导购房人合法合法租赁共有产权住房。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共有产权房的政府产权份额承担日常管理责任,收取和催收政府产权份额的租金固定收益,确保租金固定收益按时足额收取。加强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规定、住房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畅通举报违法线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出租行为,限期追回政府产权份额固定收益,并将相关违法信息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加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共有产权住房小区技防管理水平。

十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共有产权房屋租赁活动的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规出租共有产权住房的机构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个人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将视为不良记录。

十三、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及其家庭成员,未经中介机构同意出租共有产权住房或欠缴政府产权份额租金收入的,应按照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中介机构返还违法期间政府产权份额租金固定收入。

共有产权房屋买受人违反本通知规定拒不改正的,代理机构可暂停办理该房屋回购上市手续。

十四、市中介机构应做好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制定服务平台的具体操作流程,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租赁的政策咨询服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十五。本通知自2022年3月20日起执行,试行期3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2月23日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1430548.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