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和分配管理办法》(京价发〔2011〕25号)和《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和分配管理的通知》(京价发〔2021〕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区清水湾、云贝社区公租房项目分配后剩余房源,现按申报时间顺序向我区符合保障房资格的家庭开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住房信息
本次租赁的公租房为清水湾和云贝社区公租房项目,,共237套。项目住房情况见下表:
注:
1.租户家庭缴纳的租金包含物业费,但不包含取暖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上网费、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等。未包含的费用需由承租家庭支付,公租房租金补贴不补贴其自行支付的费用;
2.面积最终以申请家庭与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二。租金分配规则
(一)配租对象
2017年已取得公租房资格且尚未配租的密云区公租房登记家庭;2018年已取得公租房备案资格且尚未配租的优先家庭。
(2)意向登记的原则和时间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请于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12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住保部门填写意向登记确认书,逾期不再受理新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登记家庭应在经适房资格备案规定的租赁户型标准中选择唯一户型(如小户型、中户型、大户型),选择后不得变更。如发现申请家庭同时登记多套,该家庭登记结果自动失效,取消其登记资格。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标准如下:
(3)排序规则
1.家庭备案时间较早,备案时间较晚;
2.对于备案时间相同的家庭,优先家庭排在前面,普通家庭排在最后;
3.备案时间和优先顺序相同的家庭,按照备案号从前到后排序。
按照这个原则列出的顺序,将是最终的选房顺序。
(4)选房规则
1.区住建委根据意向登记结果,按照配租排序规则生成选房顺序号,然后依次按照选房顺序号和意向登记结果进行选房(选房时间另行通知,请各登记家庭保持沟通有效、准确、畅通)。
2.当登记户型与实际户型不符时,选房家庭可以降档选房,但不能升档选房。
3.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限内持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到指定地点按配租单号选房。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的,视为放弃。选房必须由申请人自己决定。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场的,共同申请人可以代为选房,也可以由他人代为选房(须提供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且不能提供委托书的,可不参加选房。
(五)资格审查
选房前,区住建委会对配房范围内的家庭进行资格审查。选房前,已提交相关变更材料进行核实审核的家庭才能参与选房,变更备案后才能签约。未通过审核进行资格变更备案的,按规定对该家庭进行资格处理,选房结果无效。未参加资格审核或资格被终止的家庭,不得参加本次选房。
区住保中心将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意向登记名单及审核结果。复核结果可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咨询。
三。房租补贴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和相关政策缴纳租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租户,应先全额缴纳租金,然后按月缴纳租金补贴。
承租家庭符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市场租金补贴申请条件和市场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密〔2016〕36号)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可以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最大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承租人租住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补贴面积上限的,按上限取值;低于上限的,按实际承租建筑面积计算。
公租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
在本地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除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外,无其他住房;
(3)3人及以下家庭净资产总额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净资产76万元及以下;
(4)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公开配租方式取得。
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四。其他
1.本规则中涉及通知申请人的任何事项,如果无法联系到申请人,而可以联系到共同申请人,则视为通知申请人。
2.根据《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和分配管理的通知》(京房发〔2021〕8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家庭放弃选房或签约累计达到2次的,一年内不再为其提供住房。一年期满后,经家庭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复核程序对家庭资格进行复核。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配租范围。已申报公租房的家庭两次放弃选房或签约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三年内不再为其提供房源。
3.北京延安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审核家庭组织选房。具体选房时间、地点以发布的选房通知为准。请保持已登记家庭的沟通有效、准确和畅通。
4.选房结束后,北京延安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通知选房家庭进行签约工作。
5.确保不让家庭在租住公租房的同时享受市场租房补贴。
北京延安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010-89037680
特此公告。
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