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20年修订一次。
2.2005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即日起施行。其中第十条:地方志每20年左右编纂一次。
3.每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结束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收集资料、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将启动新一轮地方志续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