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
纳税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或者全日制教育的相关费用,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1000元的标准扣除。
年满3周岁的孩子,在进入小学之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教育)。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100%的扣除标准,也可以选择由双方扣除50%的扣除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具体的扣除方法。
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继续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学历继续教育的抵扣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从事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的定额扣除。
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并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个人,可选择由父母或本人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及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在中国境内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住房的,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贷款利息实际发生当年按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经夫妻双方同意,其中一方可以选择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具体扣除方式。
对于夫妻双方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贷款,贷款利息支出可以由购房人按照100%的扣除标准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按照50%的扣除标准扣除。
房屋租金:
住房租金: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标准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户籍人口100万(含)以下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重疾医疗: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由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予以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父母扣除。
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个或者多个被赡养人的扶养费,按照下列标准统一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 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由其兄弟姐妹共同分担,每人分担的数额不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平分,也可以由被抚养人约定,也可以由被抚养人指定。具体分摊方式和金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死亡、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