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一般要求
(2)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体系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普惠性护理服务体系加快建设,3岁以下婴幼儿托幼机构数量达到每千人口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明显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高效运行,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服务水平符合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加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3)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力倡导适龄结婚生育、全面生育,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4)取消节育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并废止相关处罚。清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制度。会是家里,学校,就业等。和个人生育情况完全脱钩。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建立和完善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少”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城乡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大力发展价格可接受、获取方便、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养老服务,增强养老助老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工作,推进出生登记网上和跨省办理。做好出生登记与生育保险等待遇的衔接。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籍、医保、社保卡申领等“一出生一件事”联合组织。
(6)加强人口监测和信息整合共享。加强湖南省全员人口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加强基层人口监测队伍建设,通过同级财政预算或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经费中全额安排人口监测经费,确保有官有钱办事。加强部门合作,推进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统计等部门人口基础信息互联互通、整合共享和动态更新。完善人口预测预警体系,跟踪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依法加强服务成本、居民收入等信息采集,推进重要指标年度测算,为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口发展战略规划、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三。着力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七)保护孕妇和儿童的健康。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完善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大中型医院和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妇项目管理、危重救治、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和儿科建设,重点培养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妇幼保健人员等紧缺人才。增加产科和儿科的床位配置。到2025年,全省每1000名儿童将拥有1名执业(助理)医生和2.8张床位。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普及生殖健康知识,预防意外怀孕,减少人工流产。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良、龋齿等危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和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
(八)强化出生缺陷防治措施。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控体系,包括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实施三级预防措施。加强优生优育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治咨询,倡导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补充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唐氏综合征筛查等产前筛查、高危孕妇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纳入政府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实行免费服务。加强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规范化管理。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和出生缺陷救治救助范围,做好出生缺陷儿童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九)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努力建设覆盖全省、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发展有序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重视不孕症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加大技术研究和政策研究力度。加强对辅助生殖医疗机构的监管。为生育困难的夫妇提供必要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精采卵等违法行为。
四。扎实推进婴幼儿护理服务
(十)强化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扶持政策。各市州要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促进托幼服务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托幼教育等社区家庭服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社区托幼教育和家政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儿所和家政服务的房屋和土地免征契税;提供社区托幼和家政服务的机构拥有的或通过租赁或免费使用获得的用于提供社区托幼和家政服务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加大公办托幼机构建设力度,支持建设具有引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幼服务中心。积极推动公办幼儿园参与托幼机构建设。鼓励银行机构为托幼服务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托幼相关保险产品。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培训,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制度。规范家庭养老服务,促进持续健康发展,支持代际照料、家庭互助等养老模式。
(十一)发展普惠性服务。以政府为主导,综合考虑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特点,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建设一批公办全纳教育机构。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职工提供福利照顾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引导和鼓励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活动中心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普惠性照料服务。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自建、自营、合作或委托运营、公办民营、民办帮扶等方式,举办普惠性养老机构。整合社区公共资源,在符合完整居住社区相关建设标准的基础上,鼓励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普惠性养老机构组合建设,分批实现社区普惠性养老机构全覆盖。
(十二)强化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婴幼儿护理服务,承担婴幼儿安全健康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饮用水安全、卫生防疫安全等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手段实施动态监管。依法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完善从业人员分级培训制度。完善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机制,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完善机构退出机制,建立关闭机构等特殊情况应急机制。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不断降低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
(十三)降低生育成本。严格执行依法生育妇女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外,增加60天产假和20天男护理假。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到宝宝一周岁。休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参保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生育条件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支付改革范围,普遍实行住院和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的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进一步控制生育费用。研究制定育龄夫妻孕前、孕中、孕后保健服务项目和价格制度,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生育相关诊疗项目纳入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按规定将孕妇产前检查和产后康复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适应参保人群需求和技术发展进步,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切实降低家庭生育成本。
(十四)降低饲养成本。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保育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行育儿假制度,夫妻依法生育子女。3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可享受10天育儿假。鼓励各地依法建立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家庭的育儿补贴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从工会经费中为职工依法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报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在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分配公租房等多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并根据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数量,在选择公寓类型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14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公交、地铁。
(十五)降低教育成本。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建立城市社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适当延长入园时间或提供托管服务。到2025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学率达到92%。优化全省中小学布局,建立健全适应适龄人口变化的学校布局调整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坚持公益惠民原则,进一步优化中小学课后服务,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和困难学生课后服务全覆盖,推进上学时间与家长下班时间的衔接。强化学校教育主体地位,完善学校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将课后服务、学生参加课外培训的频次和费用纳入教育督导内容。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双减”,严格校外培训管理,减少校外培训支出,减轻家庭教育负担。
(16)保障妇女权益。在公共交通设施和大型公共场所,一般设置母婴设施和绿色通道,减少母婴出行障碍。鼓励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配备母婴设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弹性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协助女职工处理工作与家庭的关系。依法禁止招聘过程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规范用人单位招聘录用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护专项督查,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生育和公平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因生育而中断就业的妇女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支持失业的照顾婴幼儿的妇女再就业,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技能培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妇女因生育面临的失业风险。
六。切实保障计划生育权益
(十七)维护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普遍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家庭和有两个女儿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执行现有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并适时调整奖励扶助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已年满60周岁。因病住院期间,其子女每年可享受共计15天护理假,视同出勤。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十八)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救助和保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免费或低价护理服务;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医疗补助和综合保障制度。实施医疗绿色通道、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对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充分发挥各级计生协会和湖南省人口健康福利基金会的作用,重点帮扶特殊计划生育家庭。
(十九)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和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帮扶关爱工作机制,推进特殊家庭计划生育救助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各级计生协会优势,深入开展“暖心行动”。通过公开招标,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定期走访制度,完善“双岗”联系制度。
七。组织保证
(二十)完善领导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各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单位责任,通过部门协调、政策衔接、信息共享,完善人口工作综合管理机制。推进积极的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措施、投入和落实到位,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
(21)动员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和生育支持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以群众生育和家庭服务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生育家家”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和活动,加强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生育家家指导、计划生育救助、权益保护、流动人口服务。倡导新的婚育风尚和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促进婴儿早期发育。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孝亲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推广当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法制宣传,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为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营造良好氛围。鼓励夫妻共同承担育儿责任,破除天价彩礼等过时习俗,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三)抓好落实工作。各地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每年年底前,各市党委、政府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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