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王萌】2020年11月,广西柳州一名钢琴女教师在离职时向老板索要工资支票,遭到殴打。这件事引起了公众的争议。据观察者网查询,本案已由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被害女教师魏某某经鉴定为轻微伤,打人者支付魏某某35322.8元,维持一审判决。
2021年1月13日,@柳州公安通报,“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吴某殴打魏某一事属实。2020年11月27日,警方依法对吴某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并告知魏某,根据伤情鉴定的相关规定,应当在其伤情恢复后进行伤情鉴定。”
根据判决书,观察者网了解到,吴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
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此前对此案进行了通报。
柳州警方对吴的处罚决定引起了公众的广泛争议。公众普遍质疑,警察的处罚不等于受害人的损失,但伤情鉴定需要时间,因此该案逐渐淡出大家的视野。
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六宝媒体微博
据观察者网查询,根据柳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因魏某某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打人者吴某并未达到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地步。因此,双方通过民事诉讼来确定赔偿金额。
二审法院判决。图自判断文档网络
法院一审判决:吴某赔偿魏某某35322.8元
一审法院认为,法院确认魏某某主张的经济损失如下:
1.医疗费:魏某某因该事件产生的医疗费14224.69元(含护理费),扣除吴某已支付的4387.39元。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据证明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剩余医疗费用应为9837.3元。魏某某对超出部分的主张,因其未提交病历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2.住院伙食补助费:魏某某住院共计10天,按每人每天100元计算,共计1000元;
3.护理费:根据魏某某在柳州市人民医院提交的长期医嘱记录,魏某某住院期间有一名陪护人员,按照魏某某主张的2020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居民服务业收入标准计算为1590.71元(58061元/年÷365天× 10天);
4.误工费:吴某认可魏某某为钢琴老师,故医院认可魏某某在《2020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提出的按照教育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的建议。结合魏某某住院时间及医嘱,误工费为100天,误工费为22194.79元(81011元/年÷365天× 100天)。吴某
5.营养费,医院确定为200元;
6.交通费,结合魏某某住院及复查次数,医院决定为500元;以上1-6项合计35322.8元。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魏某某、吴某因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牟伟上诉要求吴某承担其住院期间的营养费5000元及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裁判显示,魏被吴殴打后住院10天,后回医院门诊治疗。医院的医嘱也记录了加强营养。由于某某受伤部位为头部和手指、头部头皮撕脱伤、手指开放性骨折,魏某某为了让伤口快速愈合,买了更多的营养品,并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注意额外补充营养。但由于魏某某购买的营养品为食品,无法通过票据确认,法院判决营养费按照医院伙食补助标准的一半即50元/天计算,计算时间为住院和充分休息100天。
魏某某出具的诊断书
吴辩称,魏的营养费没有具体标准,也没有票据支持,故拒绝赔偿魏的营养费。同时,吴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吴某无需支付魏某某误工费20340.44元、营养费2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1040.44元,即应支付魏某某14282.36元。
吴给出的理由是,魏某某在其乐器厂工作时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或相关专业证书,故误工费不适用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吴某还称,根据吴某提供的魏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的工资,魏某年收入为33842元;根据学生家长提供的视频,确认魏某某已于2020年12月17日恢复正常工作。魏某某于2020年11月27日入院,2020年12月7日出院,2020年12月17日复工。误工费按20天计算,实际误工费应为1854.35元(33842元/年÷365天× 20天)。一审计算的误工费为22194.79元,应为魏某某出院后的营养费、交通费无相关规定和标准支持,且无票据证明,不应予以支持。
吴表示,魏某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双方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不能证明魏某某在此事上存在明显过错,故吴某应赔偿魏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5322.8元。法院最终判决如下: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牟伟支付赔偿金35322.8元;二。驳回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魏某某预交),由魏某某负担64元,由吴某负担436元。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点:1。魏某某的误工费应如何确定;2.魏某某主张的5000元营养费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第一个争议点,法院认为,虽然吴主张魏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但不影响魏从事钢琴教育的事实。由于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魏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一审法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的教育行业标准作为本案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根据魏某某住院时间及医嘱,魏某某的误工时间为100天,而主张误工时限应计算至2020年12月17日,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相关医嘱,故本院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误工费和误工费天数的计算标准,一审法院认定魏某某的误工费为22194.79元(81011元/年÷365天× 100天),是正确的。
关于第二个争议点,法院认为,魏某某被殴打致伤并住院治疗。虽然医嘱加强了营养,但经鉴定,魏某某损伤程度较轻。一审法院根据魏某某的伤情和住院天数确定营养费为200元并无不当。
此外,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胜诉/败诉比例确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并无不当。魏某某要求吴某承担全部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请求缺乏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魏某某、吴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回顾:
据六报传媒微新闻此前报道,魏某某是一名钢琴老师。2017年初,她被聘为柳州市鱼峰区齐乐裴毅的兼职教师。2020年10月底,她和同事接到钢琴公司要降班薪的通知,因为不愿意接受降薪,她决定辞职。11月10日,她正式向齐乐·裴毅递交了辞职申请。
2020年11月24日下午,魏某某通过微信咨询公司同意她辞职。同一天,她收到了被解雇的消息。当天23时许,一封附有辞退通知书的快件送达魏女士家中。25日下午,乐器公司吴姓负责人Yowei女士第二天见面,当面结算课时费和押金。
26日晚,魏某某独自前往齐乐裴毅办理离职手续。当时,吴交给她一份盖有柳州市鱼峰区任琴行公章的艺术培训考核通知书。评估表详细列出了要评估的项目、要扣除的金额等。
考核表显示,诋毁造谣组织扣1000元,擅自转班停课扣900元,组织诱拐学生到他工作室扣1000元,衣冠不整扣100元。
魏某某说,经过层层考核(扣),她的工资只有10元,但上面说的扣工资理由不符合事实。
“我想让老板提供相关的推演证据,但是他没有。我想把评估表拿回家,第二天回复他,他不同意。”魏某某说,就在她要放下考核表的时候,吴某关上了乐器的门,然后拿起凳子从后面打她。随后,魏某某报警求助。
11月27日,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显示,魏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指骨开放性骨折(左手手指),指关节囊破裂(左手手指近指间关节囊),手部伸肌腱损伤(左手手指),上肢撕脱伤(左手手指)。
本文为Observer.com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