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晨跑遭遇男子拦截要求发生性关系,法院判他是求奸,不是强奸

陈皮阿四2022-08-31  14

女子晨跑遭遇男子拦截要求发生性关系,法院判:他是求奸,不是强奸

“是强奸,不是强奸。”

在一次晨跑中,一个女人被一个她认识的开摩托车的男人拦住了。她把裤子往草地上一推,直接拉了下来,只见私处贴着一张“卫生巾”。女子急道:“来姨妈期,下次我陪你做。”

见时机不对,男子对女子所说的“下次”仍有期待,于是暂时停止了行动,女子趁机逃跑并报警。

随后该男子被以强奸罪起诉,但该男子辩称:“我是要求她和我发生性关系,我是要求强奸,不是强奸!”

最后法院还解释说:“他是求奸,不是强奸!”

很多人对这个判断感到不解。

(案件来源:陕西省紫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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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

在陕西省的一个县,一位名叫王的女士通常喜欢在早上跑步。她每天早上五六点天还没完全亮就起床了。这个时候,很多人还在睡觉,她却出发去跑步。

王早上总是一个人跑步。此时行人稀少,往往根本看不到行人,但他从未遇到过什么流氓或恶棍。

但这真的是关于即将到来的事情。事发当天,田旺早上又一次穿着运动裤跑了。这次是5点左右,路上一个人都没有空。

此时,向前奔跑的王某遇到了从屋内开着摩托车出来的男子杨某。这杨远远的就看见王在前面跑。王今天穿的衣服特别显瘦,杨看到她屁股都化成邪念了。他加快速度,追上王,向王打招呼,但眼睛却斜睨着王。

其实王和杨只是认识,并不熟悉。他们充其量只是点头之交。当王看到杨打招呼时,出于礼貌,他对杨笑了笑。我没想到,他是如此的迷失在如果她只是转过头微笑,有一百个法术,他的摩托车几乎倒下。

这时,杨环顾四周,见路上空无一人空,精虫上脑。他突然有了和王某发生关系的想法,于是又追上了王某,把王某拦在了路上。

王站在一旁,看着杨停好车向他走来。她不知道杨的意图,问杨拦住自己是怎么回事。杨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但是他那眯眼的目光却始终没有离开王高耸的胸膛。王的脸一下子沉了下去,她意识到杨并没有什么好意,绕过杨就要往前走,但杨拦住了她,明确地对她说:“我想和你发生关系,可以吗?”

王当场拒绝了他粗鲁的性要求,继续摆脱他的纠缠。杨紧紧抱住她,一只手直接伸进王的胸口,抓着她的乳房揉捏。

王虽然又急又气,却没有看见来往的行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做出过分的对抗,就会招来杨的进一步侵犯,在男女力量悬殊的情况下,他肯定会吃亏。要知道男人失去理智侵犯女人是不可想象的,王只好忍着没有直接呼救,而是坚决拒绝了杨的性要求,拼命摆脱他的搂抱,继续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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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杨见王刚刚拒绝,也没有大叫,更没有叫人。再环顾四周,他还是一个人。他的肤色更深。他又追上了王,拦住了她,又对王说:“我就想和你发生一次关系,就一次。”

说完,我又抱住王,把她推倒在路边的草地上,伸手在王的身上到处摸索。同时,我开始脱王的短裤。王又急又气,双手拉紧裤子,不让杨得逞。他明确表示不想和杨发生性关系,并叫杨住手,但杨没有住手,把王的短裤和内裤往下拉,却看到王的隐私处贴着一块卫生巾。

王见杨不拉了,连忙对杨说:“我今天来例假,不能陪你了。也许改天吧。”

杨也犹豫了。听了王的讲述,他也有了放弃的想法。他的手一松,就放开了王。王趁机起身逃跑,杨立即起身骑摩托车逃跑。不过,王终于在脱离生命危险时松了一口气。杨羞辱了她之后,怒不可遏。她以为大家都认识,她没有被强奸。她打算放了他,但她想到,这次她只是逃避,因为她刚好来月经了。下一次呢?

如果这次她忍气吞声,杨还是误以为她不会报警,进行了第二次入侵。很可能没有这次幸运。想到这,为了避免后患,她立刻选择了报警。

后来,杨被抓获归案。警察调取了路上的监控,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发生了什么。最后,杨被控强奸罪。

杨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是想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并没有决定使用暴力达到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于是,他全程征求王某的意见,要求王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他在得知王某已来月经并停止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时,本意是希望对方答应他的性交要求,而不是认为暴力就能达到目的。

他的所谓要求也在王的供词中得到证实。

大家会觉得这种单纯很可笑!

所有人都认为杨会以强奸罪(强奸未遂)受到处罚,但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只以强制猥亵罪受到处罚,杨不是强奸罪,他是寻衅强奸罪!"

这怎么会是“强奸”而不是“强奸”呢?但司法解释有法可依。

强奸罪是指在主观上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或“不知如何反抗”的状态,并与之发生性关系。

即主观上有意图“强迫”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强奸罪是否构成,首先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强迫”的故意。

但他更希望得到王的同意,所以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本意是要求“通奸”。因此,杨的证言与王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说明这一点。

因此,杨的行为只是“寻奸”,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不放弃。因此,本案中,杨的强行猥亵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犯罪手段,进而终止强奸行为。

同时,双方并无实质性的性交行为,故法院认定杨未犯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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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杨的行为构成了很强的猥亵罪体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杨某虽以暴力手段对王某红实施猥亵后有奸淫未遂的行为,但在被王某红告知不方便后,并未表明其强迫的意图和目的。

因此,杨某权虽违背王某红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与王某红发生性关系,但杨某权主观上未形成完整的强奸故意,手段和方法不足以达到强奸目的。

最终,杨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你对本案的判决有什么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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