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西宁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一般来说,医保费用报销遵循以下规则,只要是这些规则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按比例或限额报销:
1.正常治疗期间(医保未还清);
2.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4.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内;
5.符合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等相应待遇政策规定。另一方面,规定之外的费用不能报销。
【/S2/】扩展:西宁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和慢性病费用如何报销?
取得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和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和慢性病医疗费用,将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网络在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承担个人费用和自付费用。
特殊疾病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为200元/人/年。报销比例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扣除自费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后为70%。报销线: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10000元/年/人、其他疾病2000元/年/人。合并多种特殊疾病的按最高定额病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