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武汉市禁鞭区域

u盘驱动2022-08-30  5

武汉市黄陂区禁鞭范围(持续更新)

黄陂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区部分区域禁止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湖北省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和《武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研究,现将我区部分地区禁止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区前川街、蛇口街、芜湖街、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商务区部分或全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如下:

(1)前川街禁鞭区东起水谷河,南至西河,西至京九街,北至五河铁路,涉及前川、李林、向阳、杨园、光荣、东四、群光、锦绣、龙潭、民安、康乐、友港、新村等社区,以及解放、繁荣。

前川街道芦台社区。

(二)蛇口街道禁鞭区为:集镇所辖龙巢社区、振兴社区、复兴社区、蛇口社区所辖双桥村阳逻湾、李佳原、白沙嘴、蛇口新村、杨树湾。

(3)芜湖街禁鞭区域为:低排河以东、长江以南、新黄武公路以西、江北铁路以北、圣海家园小区等区域。

(4)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禁鞭区全部在其行政区划内。

(5)汉口北商业区禁鞭区全部在其行政区划内。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上述区域禁止经营和存放烟花爆竹。

三、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养老院等场所;(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域;(七)公墓、公墓公园;(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禁鞭区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在上述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明确看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禁放烟花爆竹管理。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公安、安监、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环保、交通等部门依法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民有义务劝阻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非法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不及物动词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黄陂区人民政府

2016 . 12 . 18


黄陂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天河、横店部分区域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湖北省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和《武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研究,现将我区部分地区禁止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区天河、横店街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详情如下:

(一)天河街道禁鞭区域为:东起天河街道哮天路(含天河林空工业园区),西至陶家院天顺大道,南至叶晨村委会,北至姚家田湾,全乡三个社区、三个行政村;

(2)横店街道禁鞭区为:京广铁路以南,除杜牧村(东至岱黄高速,南至后湖,西至天河街,北至京广铁路)以外,全乡9个社区,16个行政村。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上述区域禁止经营和存放烟花爆竹。

三、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养老院等场所;(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域;(七)公墓、公墓公园;(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禁鞭区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在上述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明确看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禁放烟花爆竹管理。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公安、应急、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环保、交通等部门依法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民有义务劝阻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非法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不及物动词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黄陂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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