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连市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大连市退役士兵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的对象
(一)政府分配的转业军官和退役士兵。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士官,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优抚对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以下简称退役士兵自愿缴存)。
二。业务处理
(一)存款
1.对于安置单位缴纳的,安置单位应按规定为退伍军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按职工相关规定执行。
2.退役军人自愿缴存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能够证明退役军人身份的证件在管理中心服务网点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签订缴存协议。退役士兵自愿缴存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到代扣账户,由受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到住房公积金账户。
退伍军人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执行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确定,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每年可调整一次(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二)使用
1.【/s2/】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退伍军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s2/】退役士兵可将所在部队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存入本市公积金缴存账户的,提交所属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缴存明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2.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退伍军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公积金中心和退伍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退伍军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中央公积金服务网点设立双拥窗口,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以实际行动帮助退伍军人解决住房问题。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反馈路径
请于6月21日至7月4日对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提出您的宝贵意见或建议。具体反馈渠道如下:
邮寄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
收件人
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资办公室
邮政编码
116001
电子邮件
21175836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