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财政殡葬补助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近日印发《云南省殡葬服务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殡葬服务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范围和补助标准、资金分配和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殡葬改革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省级财政殡葬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用于省级殡葬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殡仪馆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殡葬设施设备购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其他公益性节地生态殡葬设施建设及殡葬项目。
第五条补助标准:新建、改(扩)建殡仪馆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公益性公墓(含公益性骨灰堂等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项目每座补助20-50万元,购买殡仪车每辆补助不超过25万元,购买火化炉每辆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购买火化炉尾气处理设备补助不超过50万元其他项目应当根据年度预算予以资助。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项目申报应当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择优推荐,分步申报。每年6月底前,由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申报,经初审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民政、财政部门联合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项目申报要素包括:基本情况、预算投资、资金用途、地方资金筹措、项目实施时间、完成时间、绩效评价指标等要素。凡不符合资助范围、申报要素不全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八条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地殡葬改革推进效果、项目申报和建设、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资金管理和使用等因素,重点支持保障任务重、绩效评价好、社会效益明显的入库项目。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补助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补助、分类实施”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第十条补助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对未进入财政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文件后,应在15日内将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绩效目标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30日内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补助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履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经当地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审计和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