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20种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通告
(2022年第41期)
为促进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开展,让广大市民朋友避免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列出了疫情防控中依法严厉查处的20种行为。公告如下:
1.拒绝配合疾控、公安部门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隐瞒病情,隐瞒旅行信息(特别是中高风险地区和疫情发生地区的居住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
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护,隔离(监护)期满前擅自脱离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进出居民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医院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说,不按要求戴口罩、查体温、查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4.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绝配合检查工作,强行通过的;
5.疫情防控期间,封闭控制区、控制区和控制区内其他社区的居民因疫情防控工作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6.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7.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和味觉减退、鼻塞、流鼻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8.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坏医疗防疫财物和设施,故意伤害或者以暴力等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疗防疫人员的;
9.在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编造、传播、散布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10.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假的新冠肺炎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预防接种等证明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预防接种等证明文件;
11.利用交通工具偷渡、藏匿高危人员,造成疫情扩散或者流行的;
12.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
13.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
14.单位、企业或者个人拒绝配合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疫情控制、核酸检测和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15.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与疫情相关产品的医疗器械;
16.药店和网络售药平台未按规定销售咳嗽药、退烧药、抗病毒药、抗菌药;
17.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者流行的;
18.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物;
19.以防疫、治疗为名,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等虚假身份的;
20.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扩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药监、市场监管、民政、海关、交通、文化旅游、网上信息等相关部门。会,根据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和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条例,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