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的意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或者保险人在身故、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类型
保险大致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保险和海上保险。
大类按保险范围分类,小类按保险标的类型分类。
按保险范围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1)火险承保储存在陆地上一定地理区域内,基本处于静止状态的财产,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用电器等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2)海上保险本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种保险业务中最早的保险,保险人对因海上危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责任。
(3)货物运输保险是除海上运输以外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货物在内河、内河、沿海和海上空运输过程中的损失。
()各种交通工具保险主要承保各种交通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包括汽车保险、航空空保险、船舶保险、铁路车辆保险。
(4)工程保险承保各种工程过程中第三者的一切意外损失和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5)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可能造成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6)入室盗窃保险承保因劫匪抢劫或小偷盗窃造成的财产损失。
(7)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以及各种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8)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无论是企业、团体、家庭还是个人,在进行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在日常生活中,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后,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9)公众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10)用人单位责任险,承保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对劳动者的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1)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的缺陷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责任。
(12)职业责任险,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在工作中因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三)信用保险,是指合同一方要求保险人承担另一方信用风险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