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何时开始实施
交强险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中国大陆政府为响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而推出的一种机动车保险。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7年7月1日根据配套措施最终确立正式普遍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强制保险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并在投保的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强制保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重责任险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重责任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身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到期后,应及时支付保险费。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交强险,并处以应缴保险费两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