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为求刺激多次给女友下“迷药”,犯欺骗他人吸毒罪获刑年半

绵延的意思2022-08-29  10

浙江一男子为求刺激多次给女友下“迷药” ,犯欺骗他人吸毒罪获刑3年半

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以打击新型毒品犯罪为主题的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包括一起郭某某诱骗他人吸毒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行为人明知他人的饮料、食品中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欺骗他人服用的,应当以欺骗他人服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诱骗他人吸食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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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男子多次给他的女朋友下药

最高检报告案情显示,90后男子郭某某,原系某公司工程技术部副经理。2015年,为了寻求刺激,郭某某萌生了给女友张某“摇头丸”的想法。

此后,郭某某通过网络了解到毒品的性质后,多次购买三唑仑和γ-羟丁酸。2015年至2020年间,郭某某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将购买的“摇头丸”放入张某某的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恶心、呕吐、嗜睡等症状。其中,2017年1月,郭某某将三唑仑片偷偷放入张某家酒内,让其饮用,致其昏迷两天。

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请某养生馆工作人员张及其同事王某某(均为女性)在某火锅店吃饭。郭某某在两人离开座位时,将含有γ-羟丁酸的药水倒入两人的啤酒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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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喝了啤酒,而王发现味道不对,吐了出来。不久,张出现了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被送往医院治疗。张的同事怀疑郭吸毒,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辩称他被下了“解酒药”[S2/]

因该案涉及一种新型毒品犯罪,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应公安机关要求,参与案件会商,根据郭“下药”的事实和证据,引导公安机关从诱骗他人吸毒的角度进行取证,重点对涉案电子数据和书证进行审查。

同时,检察机关查明郭系某国企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提出收集、固定其工作职责的证据。2021年1月7日,公安机关以郭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立案侦查。

2021年3月2日,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将郭某某移送审查起诉。审查中,郭某某辩称,张某佳没有使用三唑仑片,张某怡、王某某使用的“摇头丸”是陌生人在外地酒吧购买的“混酒药”。他不知道药的成分,认为可能是高度酒精。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重点核实毒品来源。从郭某某在网上记录的海量电子数据中,发现了其所购药品的名称、功效、使用方法、付款方式、收货地址等诸多细节,最终查明了其在火锅店使用的γ-羟丁酸的来源,形成了客观的证据链。

他因诱骗他人吸毒被判3年半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郭某某作为国企工作人员,诱骗多人吸毒。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2021年4月28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郭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结合郭的认罪态度,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郭某某称不知道毒品的成分,毒品不是毒品。公诉人指出,郭对“摇头丸”的性质和毒品特性具有主观认识。从郭某某与网上卖家的聊天记录、郭某某浏览相关毒品信息的情况以及其以化名通过网上邮寄、收货等方式进行交易的行为,足以推定其明知该类毒品的性质属于毒品。

2021年8月26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年11月16日,舟山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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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业、吸毒史等。

判断相关物质是否“明知”是药物

对于案件的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向他人投放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案件有所增加,社会危害性较大。行为人明知他人的饮料、食品中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欺骗他人服用的,以欺骗他人服用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诱骗他人吸食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镇静催眠作用,往往成为行为人捍卫其毒品属性的借口。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但仍使用其药品属性和用途的,依法认定相关物品为毒品;如果一个人主观上知道涉案物品是否为毒品,应当根据其年龄、职业、生活经历、贩毒史、物品的运送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

红星新闻记者高辛在北京报道。

编辑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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