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精简60年代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涨幅如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了70元,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0元,增幅为8.97%。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80元,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60元,提高幅度为13.79%。
■其他农村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0元,提高8.97%。
援助和支持极端贫困人口的标准
■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140元,从每人每月15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00元,增长8.97%;
■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91元,从每人每月10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5元,增长8.97%。
孤儿基本生活标准
■重点支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将210元由每人每月2340元提高到2550元,增长8.97%;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了105元,由每人每月1605元提高到1710元,提高了6.54%。
精简60年代退休工人的生活津贴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标准工资100%的,其32元由每人每月62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6元,提高了5.13%;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由每人每月584元增加30元至每人每月614元,增加5.14%;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工资40%的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41元增加到每人每月569元,增加了5.18%;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由每人每月50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525元,增加5%。
7月份交保证金[/S2/]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60年代精简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后,所需资金由各区市县承担,市财政按现行财政分配体制对各区市县进行补助。
各地区将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按照标准工作流程操作,做好登记保障对象动态审核、待遇落实、新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等工作,确保7月份按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