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电瓶车相关规定

南宁美食2022-08-27  9

青岛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规定

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令第省政府令第348号)。

第四章停车和收费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停车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

第二十一条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已建住宅小区应与旧住宅小区改造等相结合。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划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

禁止擅自占用或者停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加强停车管理。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上禁止停车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特殊通道;

(3)建筑物的公共门厅、楼梯间、走廊、走道等公共区域;

(4)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停车。

第二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安全充电。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车区域或者充电不集中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管理规约、加强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业主安全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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