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兰州管道天然气气源购销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法蓝改价格[2021]432号)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各有关燃气企业: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提高城市燃气企业供应和保障能力,保障我市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94号)和《甘肃省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05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我市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销售工作,
一、联动内容
我市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格(综合加权采购价格,下同)和配气价格组成,建立气源采购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化达到规定幅度时,终端销售价格将按照价格联动机制进行同向调整。
二、启动条件和联动周期
(1)居民用气:气源收购价格较上一周期上下浮动8%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价格联动调整上下限为0.26元/米,联动调整周期不低于1年。
(二)非居民用气:气源收购价格较上一周期上下浮动5%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价格联动调整的上下限为0.65元/米(加权平均),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3个月。
(3)气源收购价格变化幅度不满足启动条件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次联动调价进行累加或核减。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下限时,销售价格按下限调整;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上限时,将按上限调整销售价格。超过上限和下限时,未调整的金额暂由燃气销售企业留存或承担,在下次联动调整时纳入累计计算。
第三,价格联动公式
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调整期气源综合加权进价-上期气源综合加权进价)÷(1-供销差率)。供销差率按《甘肃省城市管道燃气输配价管理办法》执行。
四。价格联动的启动程序
在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气源收购价格变化满足启动条件时:燃气销售企业向物价部门申请联动,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调价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燃气销售企业根据“联动机制”进行调整,并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气源购销价格上下游联动前,燃气销售企业应提前3天通过主流媒体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气源采购成本变化、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等相关信息,公布咨询渠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五,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城市燃气销售企业应通过充分协商,拓展采购渠道,努力降低气源采购价格。当收购价格明显高于现行市场价格且无充分理由和依据时,对高出部分不予分流;当收购价格明显低于现行市场价格时,低于部分由燃气销售企业和用户共同承担。当气源采购价格有较高涨幅时,鼓励燃气销售企业通过增收节支、降本增效、积极共享等方式降低销售价格涨幅。
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及物动词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兰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