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1日起天津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落实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
新调整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认证)等程序。
一、应用程序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接受
婚姻登记员应当根据婚姻登记法典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受理离婚登记申请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却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之日起30日内,不愿意离婚的任何一方,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如有遗失,需书面说明)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出具《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归档。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回顾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如果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双方应当持《婚姻登记法典》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放)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的规定进行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