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促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所在区政府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监督管理活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区,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餐厨垃圾,相关企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城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检查。推进餐厨废弃物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有效衔接。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餐饮单位按要求贮存餐厨垃圾,督促餐饮单位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台账,与有资质的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落实餐饮单位对餐厨垃圾定点清运的主体责任。
生态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负责加大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宣传力度,防止畜禽使用餐厨垃圾饲喂引发疫情或传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等行业协会应当将餐厨废弃物依法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要求纳入行业规范和管理内容。
第八条通过组织净菜上市,节约餐食,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第九条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餐厨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按照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处理费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产生量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分类收集容器,在容器醒目位置张贴专用标志,指定固定区域单独存放,并做好日常维护、清洁、更换或者补充,保持收集容器密闭、完好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一条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城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和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定时、定点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并按照规定运送至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应当密闭运输,并在收集车辆外侧张贴专用标识。厨房垃圾应直接从收集点运送到处理厂。当厨余垃圾量较大且距离较远时,可设立转运站。转运站应采用非暴露转运工艺,并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应当实行送达确认制度。餐厨废弃物交付、运输和处置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相互确认其数量和去向,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备核查。
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和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和去向如实报送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区城管部门。区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市城管部门报送餐厨垃圾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处置的工艺、技术和操作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运行可靠、环保、安全卫生、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第十六条 本市鼓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配置本地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处置工艺、材料和操作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建设现场处置设施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设施投入运行前10日内告知当地城管部门,并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现场处置的餐厨垃圾数量、处置残渣的数量和去向。工作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备核查。从当地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分离出来的废油脂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后续处理。
城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本地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发现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置相关要求的,责令停止餐厨垃圾就地处置。
第十七条支持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科技支撑。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有关部门要支持公共绿地、公益林土壤改良优先使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在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
(四)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
(五)未经许可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生产肥料、饲料,或者销售、使用餐厨垃圾加工生产的肥料、饲料的;
(六)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生产油脂进入食品流通领域的;
(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利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牲畜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进行监督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及时受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并反馈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执法联动机制,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管等部门积极开展执法联动,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城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服从城管部门的调度,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保证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运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收运单位、处置单位的;
(二)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力,发生重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接到投诉或者举报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天津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津市管废〔2019〕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