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4日发布《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
根据《通知》,本次对山西、内蒙古、吉林、浙江、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11个省区给予可再生能源价格附加补贴,资金总额275496万元。其中风电补贴14.7亿元,光伏补贴12.5亿元,生物质补贴2890万元。
以下是通知全文: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
蔡健[2022]170号
山西、内蒙古、吉林、浙江、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印发规定:通知》(蔡健[2020]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蔡健[2020]426号)等文件规定,以及你单位申请,现下达2022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预算。支付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执行。具体金额见附件2。项目代码和名称为“Z17506007000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地方基金”,支出列在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6001风力发电补贴、2116002太阳能发电补贴、2116003生物质发电补贴。列为政府预算支出“50799对企业的其他补贴”的经济分类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电网企业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企业。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应全额分配至2021年底。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按月向已纳入可再生能源价格附加补贴名单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发电项目拨付相关资金,并及时公开资金拨付情况。
二、电网公司在分配补贴资金时,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1)优先全额分配国家光伏扶贫目录(扶贫能力部分)第一至第三批项目,直至2022年底;
(2)2022年底前优先全额拨款装机容量50kW及以下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
(3)优先安排2019年招标确定的光伏项目全额拨款和2020年至2021年底符合“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拨款条件的新增项目;
(4)对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以及国家参照中央政策认定的地方政府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保证2021年底前50%的应缴补贴资金;
(五)其他发电项目,根据各项目并网日期至2021年底,补贴资金应按比例等额拨付;
(六)对发电小时数达到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补贴资金拨付到合理利用小时数后停止。已拨付资金超过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在后续电费结算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资金作为其他符合条件项目的补助资金;
(七)电网企业应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扣除购买的部分厂用电后,可按规定享受补贴。同时,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综新能源〔2016〕623号)要求,加强补贴资金拨付审核,防止混煤现象发生。
三是省级财政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及时纠正审计和各种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涉嫌作弊和违规的可再生能源价格补充项目,暂停拨付补贴资金,待有关部门核实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减少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通知》(洛鸣〔2020〕199号)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减少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通知》(洛鸣〔2020〕591号)向相关生态环保部门申请对生物质发电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电网企业应根据年度申请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第三方,同时做好自我评价。电网企业应于6月30日前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送2021年及以前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情况。统计内容包括项目代码、项目名称、项目业主、装机容量、上网电价、补贴强度、拨付金额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你单位有关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中,按照绩效目标(附件3)做好绩效监控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自评结果将作为分配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