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九章五十四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服务人员、鼓励和优待、法律责任和附则。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养老服务发展的原则、目标、工作机制和责任
《条例》贯彻中央决策和市委要求,坚持政府支持与多元供给相结合,明确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的养老服务发展原则,明确了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支撑、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明确了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的发展目标。
《条例》明确了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的养老服务促进工作机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为明确发挥老龄委的作用,促进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明确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组织协调和监督机制;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协助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条例》着眼于加强居家养老的服务支撑,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宣传引导和组织协调,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创新,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一是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在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建立和完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推广使用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建立覆盖本辖区居家养老的信息数据库,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实现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的对接,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第二,政策保障已经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高龄、失能、重度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需求”。
第三,规范居家型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活动。明确“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要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接受客户、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服务满意度定期对本辖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社区公开。服务满意度差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终止服务”。
第四,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之间的联动机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居家社区走访制度”,鼓励和组织社区老年人开展互助养老。
五是明确鼓励社会力量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需求,如鼓励和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居家社区开发和普及智能终端产品及应用,鼓励和支持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举办面向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支持养老机构向社区延伸服务。
提高机构护理服务的质量
法规促进机构养老服务质量提升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变更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明确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要发挥保障底线的基础作用。
第三,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收留失能半失能老人,完善补贴形式。
第四,增加了对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和人员的要求。明确了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容,以及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和公开。
第五,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对现有的农村贫困人口供养服务设施(养老院)进行调整、改造和升级。在满足农村贫困人口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促进医疗一体化发展
《条例》增加了关于医养结合的章节,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一是明确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设施和资源,发挥优势互补。
二是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慢性病管理、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三是明确了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签约服务机制,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发展壮大。
同时,条例还明确,我市将逐步推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
明确鼓励优惠措施
条例规定了鼓励措施
一是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价格执行。
二是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原则。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市、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补助,按照入住老人数量给予运营补助,按照入住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增加运营补助。
三是明确对利用企业厂房等兴办养老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第四,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并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
第五,进一步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措施。需要生活照料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由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评估审核后,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