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几年就不可以拆呀

环规2022-08-26  10

违章建筑修建多久后不能拆除

如果要建房,需要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未经主管部门许可开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章建筑,可依法拆除。那么,违章建筑建了多久,还能不拆吗?今天,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违章建筑自始至终都是违章的,随时可以强制拆除。不存在时间问题。

违章建筑的处理

处理违章建筑有三种方式: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具体内容如下:

(1)罚款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违法建筑能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对于罚金刑的适用处罚方式,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罚款的先决条件。《城乡规划法》规定罚款的前提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具体到每一处违章建筑或每一个案件,对这句话的不同理解,会直接导致对违章当事人的不同处罚。这直接关系到民生。因此,我们应该把握几个原则:

第一,要有“规划”。

要说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当然首先要有规划。这里的“规划”是指《城乡规划法》要求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没有规划,就谈不上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更谈不上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规划的问题上,要注意详细规划,因为详细规划更详细具体,更容易知道是否可以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规划执法过程中,有很多人在非政府确定的规划开发区域内违法建房。我们虽然有城市总体规划,但是没有详细规划,总体规划比较原则,所以在具体处罚上很没有说服力。

第二,“策划”要合法。

这里所说的“合法”,是指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二者缺一不可。实质性要素是指法律规定的制定和修改规划必须具备的内容和原则。程序性要求是指法律规定的规划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在某种程度上,程序要素比实体要素更重要,因为人们往往更注重实体而忽视程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制定和修改规划的其他法定程序一般不会被忽略,但最后的公告程序很容易被忽略。《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和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可见未公布的规划是违法的。因此,它既是规划合法性的要求,也是接受群众监督、倾听群众声音的有效途径。

三是正确把握“能否消除影响”这个关键。

采取纠正措施后能否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关键。在规划和规划合法的基础上,要把握两点:违法建筑违反了规划的“硬规则”(也称“强制性规则”),它的存在使得规划的硬规则无法顺利实现,可以认为影响无法消除;违章建筑的存在使得合法的规划建设方案无法顺利实施,可以认为影响无法消除。凡是不存在这两种情况的违法建筑,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公正地采取了纠正措施,消除了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以罚款。当然,每一处违章建筑都有其特殊性,需要具体分析。

2.罚款金额。《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单独适用的罚款数额(工程造价的5%至10%),一个是并处的罚款数额(工程造价的10%以下)。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方法,是以工程总造价为基础,还是以工程造价的违法部分为基础。笔者认为,违法部分的工程造价应该计算在内。因为在适用法律上有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就高就低,就轻就重”,也就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下,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一般是从轻、从轻。

(二)限期拆除

违法当事人搭建的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限期拆除。为了正确适用限期拆除的处罚方法,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限期拆除的前提条件。《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限期拆除的前提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要正确理解这句话,要掌握三个原则:计划性;规划要合法;正确把握“能否消除影响”这个关键,能消除影响的可以罚款,不能消除的要限期拆除。这三个原理已经讲过了,这里就不赘述了。

2.执行限期拆除。根据现行法律,实施限期拆迁一般有两种方式,即自行拆迁和强制拆迁,而强制拆迁又可分为司法强制和行政强制。自拆,是指行政机关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确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限期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判决并组织强制拆除,称为司法强制;行政机关决定并组织强制拆迁的,称为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拆迁。《城乡规划法》第68条明确规定了采取行政强制拆迁措施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法定条件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不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程序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采取强制拆迁措施”,这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笔者认为,为了很好地实施这部法律,应该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请示。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处罚决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拒绝执行处罚决定的事实以书面形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提交行政处罚案卷。第二是认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有强制拆除必要的,以政府文件形式给予批复,同意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第三是执行力。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准,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迁前,应当张贴强制执行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执行的决定。

有两点需要强调:第一,违法建筑强拆后不会得到补偿;第二,政府应在审批后给予书面答复。该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职能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从法律上讲,能够代表政府行为的载体应该是政府文件。因此,政府领导在职能部门的请示文件上签署意见似乎不合适。

(3)没收

“没收”这种刑罚方式的适用,在实体和程序要求上与强制拆迁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没收是在满足强制拆迁的必要条件,且违法建筑无法拆除的情况下,才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没收和罚款可以合并。这里的“可以”在法律上称为选择性规制,也叫弹性规制,意思是你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要看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

违章建筑自始至终都是违章的,随时可以强制拆除。不存在时间问题。是指行政机关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限期拆除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还可以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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